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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0731破1号于都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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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人民法院 公告 (****)赣****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转破),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省****级人民法院轮候指定**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省***蓉江新区启迪科技城B*栋**公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律师,联系方式:***********;彭律师,联系方式:***********)。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在***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地址:***贡江镇于山大道***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债权申报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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