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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9破60号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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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 东 省 东 莞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粤 **破 **号
***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院裁定受理***金贰发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年 **月 **日指定**赋诚律师事务所为***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必须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通知书--腾邦-破**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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