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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182破10号太邦(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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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太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告
(****)浙 **** 破 **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赵嘉丽、吕嘉雯、蔡芝娟的申请,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太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高朋(**)律师事务所为太邦(**)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及《****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
太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 年 * 月 **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欧美金融城英国中心东楼 ** 楼**高朋(**)律师事务所;联系 人:许律师;联系电话:***********,****-********)申报 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太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太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太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 时整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掌上法庭(如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太邦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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