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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湘01破10号有关人员义务告知函-湖南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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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有关人员义务告知函 **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了**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月**日指定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八)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现管理人告知你方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管理人接管湘红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并将该等财产、印章、账册等文书资料置于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中,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权控制该等财产、印章、账册等文书资料。 二、湘红公司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专属由管理人行使(应报请法院核准的,由管理人申请核准后执行)。未经管理人同意,湘红公司无权管理和处分湘红公司的任何财产。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管理和处分湘红公司的任何财产。 三、湘红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专属由管理人行使,未经管理人同意的任何关于湘红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皆属无效。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决定湘红公司的任何内部管理事务。 四、湘红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之决定权专属由管理人行使。未经管理人同意湘红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不得开支。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决定湘红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自****年*月**日起,管理人将代表湘红公司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代表湘红公司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 六、在湘红公司公章、印章未移交管理人控制之前,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使用湘红公司的公章、印章。 七、湘红公司的任何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代表湘红公司。 八、自****年*月**日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湘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九、如湘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以上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若上述情形系湘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条第*款的规定,主张湘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湘红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你方作为湘红公司的相关人员,请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并配合管理人接管湘红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工作以及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特此告知 **湘红产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伟涛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省********中路*段***号华创国际广场A座**楼**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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