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导航图标
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桂林市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GXCQJY24-79(2))
分享到:
桂林市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GXCQJY24-79(2))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7日 | 标签: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招标公司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电话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通讯地址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邮政编码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截止日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GXCQJY**-**(*)) ***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GXCQJY**-**(*)) DSCQ****F********** *** 万元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本次转让标的为***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年**月**日,债权总金额为**,***,***.**元,债权本金**,***,***.**元,利息*,***,***.**元,代垫费用***,***.**元。具体详见附件债权清单。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资料为准。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交易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下午**:**,限时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次标的加价幅度为**万元或**万元的整倍数,延时报价周期为***秒/次。
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万元 一次性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当日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 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剩余款项在签订协议后的*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付款。
*.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以及在过渡期内,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资产处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若竞价成功的受让方违约,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的,转让方另行对资产进行再次公开处置,再次公开处置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公开处置成交价款的,本次成交价格与再次处置成交价格的差额部分由本次竞价成功的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就该部分向本次受让方另行主张赔偿责任。
*.意向受让方保证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意向受让方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意向受让方取得成交资格后须积极配合转让方进行反洗钱工作,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审查工作所需材料;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完全理解,若转让方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意向受让方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的,转让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取消意向受让方的成交资格或解除资产转让协议等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且具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本项目的主体等不得作为受让方以外,其他社会投资者(含机构或个人)均可参与本项目受让。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本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竞买承诺函;
*. 关于竞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对***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债权风险提示书;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 身份证明文件;
*.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竞买承诺函;
*. 关于竞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对***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债权风险提示书;
*.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上述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转让项目及受让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选择,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相关规定。
*.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就标的债权,甲方受让债权时的债权转让通知为报纸公告及华融外网公告方式,在无法证实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让通知的送达的法律效力在甲方持有债权期间存在一定争议,如债务人、担保人不存在下落不明情况的,仍应采取面签送达的方式,否则存在一定的行权风险。
(**)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撤回挂牌的,转让方同意交易保证金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追究转让方及交易所任何法律责任。
*.转让方已经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完成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交易所及转让方按相关规定补登公告*个工作日,若补登公告期间仍未征
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的,则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网络交易系统
报价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保证金条款 ** 万元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将在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全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所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凤岭支行 *******************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名称 操作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债权清单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状况确认书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竞买承诺函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关于竞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债权转让协议(模板)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周经理 *********** 周经理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地区站
东北: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南: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南: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华中:河南 湖北 湖南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征代理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