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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3402破2号关于会理县溢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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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溢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溢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壕矿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年*月**日***人民法院院以(****)川****破*号《决定书》指定**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溢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你方公告送达债权人权利告知书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比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财产案件受理费用标准减半收取),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查债权成立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三、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四、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义。
五、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核查债权; (二)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 监督管理人; (四)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通过重整计划: (七) 通过和解协议; (八)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八、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九、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十、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特此告知。
***溢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溢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郑云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滨河**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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