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1强清16号陕西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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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quanjiaoyi
;未央区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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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省**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陕**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省进出口公司对被申请人**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月*日指定**众致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组长同志杰,负责清算事宜。 根据工商档案记载:****年**月**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工商处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贸易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组前往**贸易公司登记住所地“***建国路***号”显示不存在该企业,亦无法联络到相关管理人员办理接管,未接管到任何人事、财务等重要资料,无法全面核查债权。后,清算组在登记住所地张贴了民事裁定书、指定决定书、配合接管通知书、债权申报通知书。同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仲裁委、***养老保险经办处、***税务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调查,未发现职工债权。 截止公示之日,未有职工向清算组申报职工债权,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职工债权。故,调查结论为:**贸易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现清算组依法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贸易公司原登记住所地建国路***号和**管理人e破通平台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年*月**日-****年*月**日止。**贸易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清算组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铭***********;闫静***********。 联系地址:**省******北二环东段三十六号**众致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办公室。 特此公示! **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贸易公司职工债权公示.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