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82破6号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 标签:
160424222
chanquanjiaoyi
;潜山市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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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浩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通知书(****)皖 **** 破 * 号之二***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根据**浩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 年 * 月 *日裁定受理**浩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年 * 月 ** 日指***皖宜律师事务所担任**浩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 **** 年 * 月 ** 日前,向**浩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皖宜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皖江大道北侧**世纪城 * 期 B 区商业 * 幢 *室**皖宜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进元;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 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通知***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之二)(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