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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宁市江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灯光改造项目NNZC2023-G1-014-NNJN质疑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0日 | 标签:幼儿园招标 小学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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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4年03月20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2023年南宁市江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灯光改造项目NNZC2023-G1-014-NNJN质疑答复函。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灯光改造项目NNZC****-G*-***-NNJN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庄区)云英路*号五象总部大厦*号楼二十二层****、****、****、****、****、****、****、****、****、****、****、****、****、****、****、****号
法定代表人:蔡青松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曾颖芝 联系电话:***********
***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年*月**日对****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NZC****-G*-***-NNJN)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年*月**日该项目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小组对质疑事项出具了质疑处理意见。根据质疑处理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本项目的特定条件:无”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灯具的采购、运输、装卸、施工、改造、安装、调试、移交,招标项目的实施涉及施工安装调试,因此潜在投标人应该要有照明工程专业或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施工施工资质、技术装备、施工人员。招标人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设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惑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质疑事项*回复:
经核实,该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条件已有详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人建议“潜在投标人应该要有照明工程专业或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人在质疑事项中仅凭主观认定设立特定资格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技术评分产品质量评分分值,有针对某品牌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产品质量(满分**分)
*、所投灯具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GB/T*****-****、QB/T****-****, T/JYBZ***-****.标准的教室照明设备绿色健康认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提供一个型号得*分,满分*分,否则不计分。
*、所投灯具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GB/T*****-****.标准的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提供一个型号得*分,满分*分,否则不计分。
*、所投灯具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GB/T*****-****标准的LED灯具寿命认证且LED灯具产品寿命≥*****h,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提供一个型号得*分,满分*分,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以产品品牌多种型号是否有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加分项,招标考察应该为投标人投标本项目的产品规格型号的质量,即使某个品牌有多个型号有这个认证证书,不是用在本项目,其产品质量与本项都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评分办法设置以“提供一个型号得*分,满分*分”不合理,旨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惑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回复:
招标文件中产品质量评分是对“所投灯具”型号的要求,采购货物名称“灯具”跟项目产品质量、合同履行密切关联,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为保证产品性能的稳定性,维护学校采购教室照明产品的长期利益而提出的采购需求,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及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商务资信 业绩分(满分*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类似项目政府采购业绩,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业绩局限于政府采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教室灯光改造项目不一定是由政府采购,采购人不一定*政府部门,
因此类似项目业绩不应局限于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脾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回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 “类似项目政府采购业绩”改为“同类业绩”。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内容,以非强制性、非权威性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和评分加分项,以一些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参数认证等排斥其他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锁定意向中标人“**麦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依据:招标货物的技术参数认证非强制认证,国内知名灯具品牌飞利浦、欧普、阳光、尚为、海洋王等等灯具制造厂都没有做这些检测认证,而本项目招标设定的检验测试,只是特定品牌厂家做专门的检测测试,以此检测测试作为技术标评分加分项,在技术评分项中以一些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参数认证等锁定意向中标人,是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年******教育局采购招标的“****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采购”,在招标采购环节,众多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表技术参数和技术评分办法提出质疑,本项目招标预公示,潜在投标人也提出质疑,但是采购人一意孤行,质疑回复答非所问。****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采购预算价*******.**元,共*家单 位参与投标 ,报价分别为*******.**元,*******.**元、*******.**元、*******.**元、*******.**元,**麦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在价格评分中少**.**分,还能得以中标,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现在财政资金紧张,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过紧日子”、财政资金要“花在刀刃上”,这样的招标结果与国家号召及政策相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惑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回复:
本项目招标参数为采购人经过广泛的*场调查及参考国内同类采购项目的基础上,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具备竞争性,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求。在不违背采购控制价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利及义务选择质量更可控的产品,有利于提高采购资金利用效率,践行节能环保的理念,目前*场上多个厂家品牌产品满足该项参数指标要求,亦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号)的要求,采购人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近视防控工作,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的质量而提出的采购需求,符合上述规定,且不作为实质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因此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增加的参数技术数值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内,属于生产产商可以生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及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人在质疑事项中仅凭主观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LED 教室灯通过依据.CQC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的*****h.光通维持率测试:
*.* 、LED.教室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GB/T*****-****
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认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围认证
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
*.* 、LRD.教室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GB/T *****-****、
QB/T ****-****、T/JYBZ***-****.标准的教室照明设备绿色健康认证:
*.**、 LED教室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GB/T*****-****
标准的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
*.*、LED黑板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GB/T *****-****.标
准的电器电子产品认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
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
*.* 、LED黑板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 ****-****、GB/T *****-****、
QB/T ****-****、T/JYBZ***-****.标准的教室照明设备绿色健康认证:
*.**、LED 黑板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 GB/T*****-****、GB/T*****-****
标准的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
事实依据: 普遍生产厂家光通维持率测试是做****h,*****h光通维持率测试是选择性测试,非强制性;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的认证,并非护眼灯具产品生产规范强制性要求做的认证,有利用非普遍性、非权威性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作为控标,排除了大部分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竟争和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优质光谱(健康之 光指数)等级认证就是体现灯具的高显色指数、健康饱和红、蓝光、空间颜色 均匀性、视觉闪烁这*个指标数据,在产品检测报告中都提现,招标中以这种非强制性、非权威性的认证证书,为某品牌控标而量身定做。招标人在本次报标预公示质疑答复,以及在****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采购招标质疑答复中,招标人都是以“经过*场调查,*场上具备以上要求的产品较多,能满足此要求的有三个或以上品牌,不存在限制性。”如果*场有三个以上品牌都有这些不是护眼灯具必须做的强制性试验检测和认证的话,还会出现价格评分最低分比最高分少**.*分,仍然中标的怪象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回复:
经核实,该质疑事项成立。修改为:所投LED教室灯依据CQC**-******-****《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标准要求通过光通维持率测试:****h光通维持率≥**%,得*分;*****h光通维持率≥**.*%,得*分;*****h光通维持率≥**.*%,得*分。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专家小组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青松)公告版.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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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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