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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澄清公告3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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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3年06月30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澄清公告3。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中医院**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中医院**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编号:****DFNAZ*****/JG****-**-****)澄清公告*如下: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评分标准”关于“产品设备性能评审”分值**分,评分标准如下:。(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详细的“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多达**项;经我公司*场调研询价了解到,其中绝大部分系统相关指标要求能满足的品牌仅有一家,有唯一指向性,导致*场上同类产品中绝大多数优质品牌无法参与此项目。
建议:调整“产品设备性能评审”及“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内容,排除唯一指向性指标要求如下截图示:。(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同时,建议将所须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改为标后提供。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述,大部分产品参数都具有唯一性,且厂商无法提供支持,导致*场优质集成商、优质厂商无法参与本次项目,为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顺利进行,避免用户方的权益受损,建议对“产品设备性能评审”列项进行调整并充分论证。
回复:主要设备技术参数经调研,*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另关于技术参数质疑答复详见*月**日发布“***中医院**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澄清公告*”,且已明确技术支持资料改为标后提供(见澄清公告*的第四条回复)。
*、质疑内容:澄清公告*中第四条答疑回复为“证明材料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天内须提供给招标人进行审查,若中标人弄虚作假或虚假响应或拒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共**交易监督部门予以处理。”经我司*场询价调研发现,相关满足参数及资料要求的产品品牌厂商已被某家公司报备,其可以提供报价,但仍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致使除报备公司外的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在中标后提供证明资料供招标人审查。该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本次项目选择优质的投标人,更是会极大的可能因为中标人证明材料审核不合格的问题给项目带来不能按时完工的风险。
建议调整:“证明材料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进行审查,若中标人弄虚作假或虚假响应或拒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共**交易监督部门予以处理。”或适当增加推荐品牌范围,以供投标人选择合适的产品。
回复:执行澄清公告*中第四条回复,不调整。
另因发布澄清通知网站的网页页面图片显示不出来,故澄清通知含图片的完整版详见下方的答疑附件完整版。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省***中医院
地 址:******周瑜大道***号
邮 编:******
联 系 人:李振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大道***号
邮 编:******
联 系 人:徐怀珍、张哲文
电 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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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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