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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项目(重新公告)-变更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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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0年09月30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项目(重新公告)-变更公告。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
项目名称
***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项目
招标编号
****-*********
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本招标项目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秒(**时间)”,现调整为“****年*月**日*时**分**秒(**时间)”。
招标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年*月*日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二)
项目名称
***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项目
招标编号
****-*********
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本招标项目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秒(**时间)”,现将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具体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另行发布补充通知确定。
招标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年*月**日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三)
项目名称
***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项目
招标编号
****-*********
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修改: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年**月**日*时**分**秒(**时间)”。
*.*招标文件P**《第六章 评标细则》技术部分“终端数据接入能力”内容:“*.*投标人具有*****台以上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具有*****-*****台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具有*****(含)台以内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否则不得分。】”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台以上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具有*****-*****(含)台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具有****-*****(含)台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P**《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接过地级*及以***公交企业单项合同采购数量在****台及以上的客流设备以及客流排班系统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分。【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含客流设备与客流排班系统)及验收材料(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备注内容增加:“本项评分业绩与第*.*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招标文件P**《合同条款及格式》“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中“(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修改为:“(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投标人问题澄清:
*.*投标人问: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独立承接过(非联合体)地级*及以***的单项合同公交车辆数累计不少于****部的类似城*公交智能调度信息化系统(至少包含:运营监控与调度系统、终端系统等)项目(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①质疑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财库〔****〕**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招标门槛。该项目设置了如上的招标门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潜在投标人参与该项目投标,从而限制了合理竞争。要求所有供应商需达到此业绩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影响招标的公正公平!②本次项目设备采购数量为****对,为什么要求采购数累计不少于****部的类似城*公交智能调度信息化系统(至少包含:运营监控与调度系统、终端系统等)项目(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这明显是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并且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烈要求删除该条不合理资格要求。③该项要求一刀切的以特定数量的车载机业绩作为门槛,具有很强的指向性,排除了业绩主要覆盖中小城*的相当量的优秀供应商。考虑到全国公交企业现状,有相当一部分公交企业运营车辆数在****台以下,该项设置排除了全国大部分公交企业的业绩,作为门槛势必会损害众多潜在投标人的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良性竞争,具有指向某些特定集成商的重大嫌疑。法律依据:设置的投标人基本资格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④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财库〔****〕**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招标门槛。该项目设置了特定数量和规模的业绩作为招标门槛,制约了众多优秀的潜在投标人参与该项目投标,限制了合理竞争。由于该项设置违背了法律法规,建议删除招标门槛的业绩规定。
回复: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了欢迎更多有实力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已降低门槛要求,将资格要求中所设业绩规模数量设置为不少于****部。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技术部分产品演示*.*条款中,①“*、运营监控调度系统的全部内容;*、客流分析与排班系统的*-*基于客流仿真的智能排班:能够基于客流仿真预测客流与周转时间进行发车时刻表的制作,优化发车间隔,实现车辆智能排班,在生成的排班基础上可以进行调整优化。支持人工编制时刻表与根据客流自动编制时刻表,支持车辆与司机设置;支持可视化排班展示、交互方式;*、网约公交(可采用历史数据演示)的*.*智能验票:系统应具备动态口令验票功能,用户可在行程开始后可查看自己的验票口令,并在上车时出示给司机”。上述三点演示内容与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技术方案内容要求不一致并超出了技术方案要求。 上述三点的演示内容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内均未体现,此评分项的要求严重超出招标文件技术方案的要求内容,该条款的设置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招标的公正公平! ②演示内容与**天迈官网公开发布的产品信息高度一致。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不合理演示要求!(平台网页显示不支持插入图片,图片见附件)
③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当天的评标现场用公交用户实际在用系统现场演示。
事实依据:*)本项目打分表中用于演示的系统包含运营监控调度系统、客流分析与排班系统、网约公交等,若全部采用公交用户实际在用的系统来进行演示,极有可能会对用户的业务系统造成影响,导致调度异常、发车秩序紊乱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异常发生,损害公交企业的利益和正常的业务运营。*)公交业务系统和车载终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业务数据,这些数据于公交公司来说是商业机密,对于公交公司更好的开展客流排班分析、公交调度、网约公交的布局等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价值,若直接用于演示,势必会泄露公交公司的商业机密,带来恶劣的影响和损失。
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相关建议:出于对公交公司客户的业务安全负责考虑,建议修改“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当天的评标现场用公交用户实际再用系统现场演示”为“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当天的评标现场用专门的演示demo进行现场演示”。④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当天的评标现场用公交用户实际在用系统现场演示,每个投标人演示时间最多为**分钟,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演示内容进行打分(每项功能描述中的所有功能全部满足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中的“每项功能描述中的所有功能全部满足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演示部分分值高达**分,并且要求“全部满足”、“用公交用户实际在用系统现场演示”为不合理要求!哪个厂家能够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实际在用系统演示?这一演示要求有明显的指向。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不合理演示要求!⑤“产品演示”,第*-*主机采用调度客流一体机,主机集成客流统计模块,无需在对接客流统计主机。*-*通电演示客流摄像机采用主动红外光源。事实依据:*)第*-*项要求两个设备为同一厂家,排斥了外采客流设备的投标人,并且考虑到客流设备很成熟,且可与车载机实现无缝对接,此项设置限制了正常的竞争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很明显倾向于**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要求,客流摄像机采用主动红外光源,该项演示明显倾向于业内厂商**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厂家基本均无法满足,打分设置的指向性过强,限制了正常的竞争。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
*)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关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相关规定。相关建议:由于该项设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损害了潜在投标人利益,建议删除该项演示得分的设置。⑥技术部分(满分**分)之产品演示分分值**分,超过**%占比。违反了《关于**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导的补充通知(二)》之样品分分值、演示分分值违反规定。(演示分分值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⑦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当天的评标现场用公交用户实际在用系统现场演示,每个投标人演示时间最多为**分钟,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演示内容进行打分(每项功能描述中的所有功能全部满足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质疑内容: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方案*.*系统总体架构(*)应用层中要求:“应用层是整个平台业务功能及应用的实现,在基础支撑层及数据**层的基础之上,设计开发业务应用系统。本次工程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建设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企业**计划管理系统和公众出行应用与服务系统等。”因此,本次项目建设内容为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建设开发,招标要求中具体功能应在中标后,项目建设时根据企业业务需要进行定制开发。产品演示仅是证明投标人开发能力及经验的手段,此处产品演示内容要求过细,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及倾向性。据了解,招标要求演示的全部内容均与**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完全一致。另外,分值占比设置不合理,为何作为核心系统的运营监控调度系统仅占*分,企业综合**管理系统不需演示。而客流分析与排班系统则设置了**分之多。
结合本次招标内容,建议修改为:对企业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企业综合**管理系统、公众出行应用与服务系统进行演示,由评委对演示结果进行评分。
回复:
(*)关于演示内容的相关要求,在技术方案中大部分均有体现,因限于篇幅,未展开阐述,且演示内容结合了技术方案与招标人的实际业务需要,且通过专家评审,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至于演示内容是否与**天迈官网公开发布的产品信息高度一致,招标人无从知晓。
(*)公交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行业,客流量和运营趟次不构成所谓的商业机密,因此不存在商业机密泄密问题;要求用公交用户实际在用系统现场演示,目的是为了评选出真正成熟、先进的系统,并非是选择一个为了应标临时搭建的环境,演示功能为系统基本功能,有相关实际案例的投标人都可以提供实例演示;为了避免投标人恶意竞争,用Demo演示,不能体现投标人的真实开发实力,极易造成后期项目功能无法落地,影响招标人整个信息化项目建设效果;请投标人做好各自协调工作,积极响应。以上设定,我们目的是欢迎有实力的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
(*)要求用公交用户实际在用系统现场演示,目的是为了评选出真正成熟、先进的系统,并非是选择一个为了应标临时搭建的环境,演示功能为系统基本功能,有相关实际案例的投标人都可以提供实例演示。另外产品演示部分四大块,合计**项具体的功能描述,每项功能描述对应的功能是招标人实际需要的准确和真实表达,因此该规则合理且必要。
(*)车载机和客流设备统一厂家,确保了设备间的兼容性,并可实现流量的共用,数据对接融合,降低运营和维护成本。且设备集约化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目前国内多家厂商均可以做到,例如海康威视、点创科技等。目前国内和国际先进的客流统计方案,**TOF、结构光方案的客流统计,均采用主动红外光源。锐明视讯、**通卡等厂商均有相关产品。
(*)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本次项目建设内容“运营监控调度系统、企业**管理系统”在行业内已发展应用多年,功能相对完善、成熟;客流分析与排班系统作为此次项目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它结合信息化手段充分指导公交业务的运营与发展,是目前公交行业内的发展热点与主流技术方向,因此着重进行演示。
*.*投标人问: 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技术部分产品知识产权情况:“*.*投标人同时具有监控调度终端软件和智能调度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得*分;对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由其他公司正式授权投标人使用的(提供授权函),得*.*分;满分*分。具有省级及以上机构出具的调度系统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得*.*分,缺项不得分。*.*投标人具有客流采集计数相关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得*分;对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由其他公司正式授权投标人使用的(提供授权函),得*.*分;满分*分。具有省级及以上机构出具的客流分析系统相关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的,得*.*分,缺项不得分。*.*投标人具有网约公交调度平台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分;对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由其他公司正式授权投标人使用的(提供授权函),得*.*分;满分*分,缺项不得分。*.*投标人具有ER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分;对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由其他公司正式授权投标人使用的(提供授权函),得*.*分;满分*分,缺项不得分。”①事实依据:“省级及以上机构”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违规行为。②*)调度系统、客流分析系统、网约公交、ERP这四项软件,均为公交公司的业务系统软件,但前两项设置“省级及以上机构出具的调度系统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后两项没有设置,明显倾向性于业内厂商**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只有前两项,没有后两项)。*)***属于*级单位,对科技成果要求省级及以上机构,存在一定的排他性。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关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关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相关建议:该项设置由于存在一定的倾向性,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建议删去“省级及以上机构出具的调度系统科学技术成果证书”③省级以上机构的说法不具有权威性,具有倾向性,建议删除。并且仅此项及第*.*项做了这个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的要求,其它项软著为何不要求提供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存在明显指向性及倾向性。根据查询具有省级及以上机构出具的调度系统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的厂商仅有**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名称:“城*公交运营监控与智能调度服务平台”被确认为**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编号:*******Y****,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省科学技术厅。建议删除“具有省级及以上机构出具的调度系统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得*.*分,缺项不得分。”评分项。!④网约公交管理系统仅是公众出行应用于服务的一项功能要求,为何此处要求网约公交调度平台的著作权,而不是要求公众出行应用与服务系统的著作权,存在明显指向性及倾向性。建议按照招标内容主要系统要求软件著作权“公众出行应用服务”。
回复:
(*)要求省级及以上机构并非指定某个检测机构,本项设置目的是保证所获成果奖的权威性,也是投标企业研发实力的体现。
(*)车辆调度和客流是公交的核心业务,智能调度系统和客流分析系统也是本项目采购的重点产品之一,科技成果证书是考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且为科技行政机关颁发,因而对这两个系统有科技成果证书的要求是必要的,不存在不相适应和不相关。根据以上四项招标业务所占比重,对调度和客流设置了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的评分要求。并且作为**省会公交单位,从招标人的业务需要和建设目标出发,希望可以建设成全省领先、全国先进的信息化项目,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的优秀产品进行评分上的考量是完全正当且适用的。
(*)根据以上四项招标业务所占比重,对调度和客流设置了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的评分要求。
(*)网约公交系统是公众出行应用系统中的重要业务应用软件,因此要求对应的软件著作权是必要且合理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技术部分*.*终端数据接入能力:“*.*投标人具有*****台以上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具有*****-*****台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具有*****(含)台以内终端数据接入能力的得*.*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否则不得分。】”①该项目共计采购车载机设备****套,打分表中要求设置*****台以上终端的接入能力,所要求内容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关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②***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次采购招标的车载设备数量为****台,远低于上述评分细则要求的*****台终端接入能力,甚至是低于*****台,此条款设置严重不合理,试图通过设置评分门槛阻挠和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项目,此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影响招标的公正公平。
回复:
(*)招标项目需要充分考虑系统设计的并发性、扩展性和稳定性,因此,对于平台接入能力的要求,是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及实力的考量,是对整体项目质量的保证,因此同意将*.*条款修改,修改内容见本通知第*.*条款。
(*)回复内容见本通知第*.*条。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技术部分企业认证:*.*、*.*、*.*条款提及的“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认证 CMMI *级”、“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且达到成熟度等级一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五条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回复: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评标办法中关于企业认证的设置并非资格条件,以上证书与招标内容密切相关,能够很好地体现投标人的实力与能力,仅作为评分内容进行考核是必要且合理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技术部分企业认证:“*.*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得*分、二级资质的得*.*分,其他的不得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分。】”①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采购属于信息化类货物采购,主要为智慧公交信息项目,而评分细则*.*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指建设局(住建局)或建设设委员会,该部门主管土建工程建设,与本项目的主管部门、采购单位、采购项目性质均无直接关联或相关,此外,本项目为信息化项目,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无关。此条款设置严重不合理,试图通过设置评分门槛阻挠和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项目,此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影响招标的公正公平!②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了规定。本项目为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项目,行业为公共交通。设置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很不合理,此条款要求是否存在指向特定企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不合理要求!
回复:由于本项目涉及投标人在招标人车辆上进行智能车载终端、客流统计摄像机的安装作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证书是综合评判集成商施工能力的一个重要依据,该条件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是必要且合理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企业认证:“*.*投标人具有IATF*****:****或ISO/TS*****证书(认证范围含车载通信终端产品)的得*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质疑内容:①IATF*****:****或ISO/TS*****证书只适用于汽车行业的汽车整车厂和其直接的零配件制造商,不适用于本项目所属的智能交通行业。ISO/TS*****是国际汽车行业的一个技术规范,其针对性和适用性非常明确:此规范只适用于汽车整车厂和其直接的零配件制造商。这些厂家必须是直接与生产汽车有关的,能开展加工制造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使产品能够增值。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关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②该证书是汽车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的基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而本项目属于智慧交通行业,车载终端属于后装设备,不是汽车的一个生产件,该项资质严重倾向于业内集成商**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项要求设置不合理。此证书不是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而是作为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补充。由于评分项已经包含了质量管理体系,涉嫌资质重复计分。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关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由于设定的该项资质与本次招标项目不相匹配,建议删去该项设置。
回复:IATF *****证书适用于汽车行业中整车厂和汽车配套的零部件制造商,对汽车配套部件厂商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本项目车载终端需安装在公交车辆上,属于汽车配套部件,是否符合IATF *****证书,是评判车载终端厂家质量管理及车载终端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依据,车载终端厂家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考量内容符合本项目需要,是必要且合理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企业认证:“*.*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全部满足的得*分,每缺少一项扣*.*分,扣完为止。【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质疑内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指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视为一个整体,界定并努力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使命的系统工程。与本次招标无关,存在明显指向性及倾向性。综合多条资质要求,均指向**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删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评分要求。
回复:本项目涉及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一系列业务软件(包括智能监控调度、客流分析与排班、ERP、定制、网约公交等),要求投标人提供这些业务软件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因此招标人对投标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十分重视,该体系认证证书是作为集成商在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一项重要考量依据,该条件符合本项目需要,是必要且合理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企业认证:“*.*投标人在交通装备智能化方面具有省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机构的得*分,其他不计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质疑内容: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机构描述模糊,且关于交通装备的要求过于具体,并且要求了“交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机构,为何不对本次项目建设中的软件系统做要求,或是要求其他技术研究中心或机构,具有倾向性,建议删除。根据查询具有省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机构的厂商仅有**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名称:“**省智慧交通运营监管与服务工程研究中心”,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多条资质要求,均指向**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本项目涉及采购智能车载终端、客流统计摄像机,均与交通装备智能化相关,投标人在交通装备智能化方面具有省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机构,体现了投标人能更好实施本项目的技术和工程实力,该条件符合本项目需要,是必要且合理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企业认证:“*.*投标人所承建或实施的相关领域(交通类设备智能化、智能交通等)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得*分,其他的不计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质疑内容: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的说法无权威性、该要求即具象又模糊,无统一标准界定,并且评奖的周期不定,况且各省奖项不同。具有倾向性及指向性,建议删除。根据查询承建或实施的相关领域(交通类设备智能化、智能交通等)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厂商仅有**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名称:“公共交通大数据分析与调度优化服务平台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被列为****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多条资质要求,均指向**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投标人所承建或实施的相关领域(交通类设备智能化、智能交通等)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体现投标人能更好实施本项目的综合实力和过硬的业绩,该条件符合本项目需要,是必要且合理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中*.*、*.*、*.*、*.*、*.*条款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和企业认证条款的设置,指定特定的专利。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具有监控调度终端软件和智能调度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具有客流采集计数相关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具有网约公交调度平台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具有ER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承建或实施的相关领域(交通类设备智能化、智能交通等)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存在个别字眼佐证为量身定做,例如:“具有客流采集计数相关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其中投人提供“具有客流采集系统”是否可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建议修改为各系统大类。
回复: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只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系统或平台的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证书,并非硬性要求对应的著作权与发明专利证书的名称必须与招标文件中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不存在量身定做的情况。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业绩:“*.*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在地级*及以***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接过公交智能化系统业绩,根据其最高单项合同总金额情况评分:单项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万元的得*分;人民币****万元>单项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万元的得*分;人民币****万元>单项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万元的得*分;其他的不得分。投标人提供多份合同的,按最高单项合同总金额的公交智能化系统业绩计算。【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公交智能化系统是指:至少包含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否则其业绩不计。】”①质疑内容:*)中标公示网页截图不具有权威性,并且各政府采购平台会定期清理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即可提供有效证明。建议删除。*)各企业项目形态不同、招标分包方式不尽相同,要求至少同时包括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属于故意抬高门槛,并且对项目业绩做了指定的要求。本次项目招标预算价为****.***万元,为何要求≥人民币****万元的业绩案例,与本次项目建设内容不符。明显为某指定厂商量身定做。另外,本次项目包括企业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企业综合**管理系统、公众出行应用与服务系统、数据**开发、应用支撑系统、主机与存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终端系统等众多系统,为何仅是对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的项目经验做了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及倾向性。建议删除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的指定性要求,改为公交信息化领域类似项目案例。②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满分**分)业绩,在地级*及以***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接过公交智能化系统业绩”。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金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在企业股权构架、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关于**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违反规定。招标文件中提供单个合同其中单项评分达到*分,违反了《**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中,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超过*分。
回复:首先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其次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不仅是公交行业普遍应用的软硬件平台(两者相辅相成),也是本项目采购的重点内容,为了体现投标人实力,降低招标人在后续项目实施的风险,设置业绩规模,符合本项目需要,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必要且合理的。另外本条款是分三档进行评分,并非硬性要求一定要达到****万及以上的业绩才能得分。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业绩:“*.*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在地级*及以***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接过公交智能化系统,且单项合同智能调度终端采购数量达到****台及以上的业绩,每个城*(每个城*加一次分,不重复加分)得*分,满分*分。【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的合同和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否则不得分。公交智能化系统:至少包含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否则其业绩不计。本项评分业绩与第*.*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质疑内容:①本次项目车载智能终端主机建设数量为****台,此处为何要求采购数量达到****台的业绩即可得分,并且此处要求提供*个业绩,结合上条业绩案例要求(大于招标规模),本条要求又小于招标规模。明显为某指定厂商量身定做。建议删除数量要求。另外,本次项目包括企业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企业综合**管理系统、公众出行应用与服务系统、数据**开发、应用支撑系统、主机与存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终端系统等众多系统,为何仅是对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的项目经验做了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及倾向性。建议删除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的指定性要求,改为公交信息化领域类似项目案例,数量要求提供*个项目业绩即可。②“商务部分*.*满分*分”与“商务部分*.*满分*分”做减差值为*分。违反了《**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超过*分。
回复:首先设置单项合同智能终端采购数量达到****台及以上的业绩条件符合本项目需要,其次参考学习全国范围内类似城*推广智能调度系统的现状和成功经验来看,城*数量并结合单项合同智能终端数量来考量集成商的综合实力是必要且合理的,最后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是本项目的核心内容,对投标人在该领域的项目经验做对应要求是必要且合理的。另外,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业绩:“*.**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接过地级*及以***公交企业单项合同采购数量在****台及以上的客流设备以及客流排班系统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分。【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含客流设备与客流排班系统)及验收材料(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质疑内容:本次项目车载客流统计摄像机建设数量为****对,此处为何要求采购数量达到****台的业绩即可得分,并且此处要求提供*项业绩,结合以上二条业绩案例要求(本条要求明显小于招标规模)。不言而喻是为某指定厂商量身定做。各企业项目形态不同、招标分包方式不尽相同,要求至少同时包括客流设备以及客流排班系统项目属于故意抬高门槛,并且对项目业绩做了指定要求。建议删除数量及含客流设备与客流排班系统的业绩要求。数量要求提供*个客流统计相关项目业绩即可。
回复:客流排班系统是目前行业内最先进的作业方式之一,但该应用目前在国内处于推广阶段,与智能调度车载机相比实际使用的数量规模还不是特别大,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为了让更多优秀的投标人能获得中标机会,客流设备业绩设置要求****台及以上既符合本项目需要又为了竞争更充分;业绩合同中要求包含系统与硬件,与本次项目招标内容一致,且集成商具备相应领域的推广经验,是项目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障。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业绩:“*.*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在地级*及以***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接过公交智能化系统,且单项合同智能调度终端采购数量达到****台及以上的业绩,每个城*(每个城*加一次分,不重复加分)得*分,满分*分。【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的合同和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否则不得分。公交智能化系统:至少包含监控调度系统、车载终端系统项目,否则其业绩不计。本项评分业绩与第*.*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接过地级*及以***公交企业单项合同采购数量在****台及以上的客流设备以及客流排班系统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分。【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含客流设备与客流排班系统)及验收材料(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质疑内容:①招标文件中所提到业绩,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中提及的:“承接过公交智能化系统”、“承接过地级*及以***公交企业单项合同采购数量在****台及以上的客流设备以及客流排班系统业绩”,和质疑一内容存在变相重复评分。其中招标文件中提到的相关业绩字眼“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含客流设备与客流排班系统)及验收材料(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太过具体,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招标过程中根据招标规模制定了不同的评分标准,是否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②本次项目采购的终端数为****套智能车载终端和****对客流设备,业绩评分项要求智能调度终端单个业绩合同采购数量在****台以上,而客流设备要求单个业绩合同在****台以上,两者前后要求不一致,且均低于此次采购设备数量****台的要求;此外,对于智能调度终端的业绩要求与评分项中的第*.*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而在客流设备的业绩要求中未体现该部分要求。综合上述情况,在业绩方面明显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存在恶意排他,试图通过设置评分门槛阻挠和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项目,此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影响招标的公正公平!③本次项目采购设备为****套,评分业绩要求一会要求****台以上,一会****台以上,忽高忽低!是否是为某些企业量身打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不合理要求!
回复:
(*)*.*条款是针对智能调度终端采购数量达到****台及以上的业绩,*.**条款是针对客流设备达到****台及以上以及客流排班系统的业绩,两者评分的对象不同,不存在重复评分。另外质疑人提出“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含客流设备与客流排班系统)及验收材料(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太过具体,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明确合同标的及验收对象证明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能够互相佐证,提高可信度,是完全必要且合理的,并不存在倾向性及排他性。
(*)客流排班系统是目前行业内最先进的作业方式之一,但该应用目前在国内处于推广阶段,与智能调度车载机相比实际使用的数量规模还不是特别大,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为了让更多优秀的投标人能获得中标机会,客流设备业绩设置要求****台及以上既符合本项目需要又为了竞争更充分。同意在*.**条款增加备注内容,内容详见本通知第*.*条款。
(*)客流排班系统是目前行业内最先进的作业方式之一,但该应用目前在国内处于推广阶段,与智能调度车载机相比实际使用的数量规模还不是特别大,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为了让更多优秀的投标人能获得中标机会,客流设备业绩设置要求****台及以上既符合本项目需要又为了竞争更充分。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的*.*.* 约定本次的评标办法采用的综合评分法。事实依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为严重违规行为,要求修改!
回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未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满分**分),货物项目的商务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大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五条、《关于**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分值比重违反规定。
回复: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各评分项分值比重,并未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细则》价格部分,招标文件中的价格部分评分办法及标准计算结果系以报价平均值为基数,越靠近平均值则价格分值越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五条、《关于**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回复: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基准价基数,并未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
*.**投标人问:本项目约定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但评分细则的价格分则采用的“评标基准价为报价评标价在(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范围内的各合格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的要求矛盾,严重违反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议调整。公交集团属于国营企业,本项目建设资金暂由公交集团自筹垫付,后期通过成本规制方式由财政补贴,因此本质上资金来自于财政资金。该项打分表评标基准价设置的是算术平均值,但只在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之间取值,舍弃了最高控制价×**%以下的合理价格,对潜在投标人存在差别和歧视待遇,相当于间接设置了最低投标限价。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磋商)基准价”。该价格分基准设置为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之间取值,违背了该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将潜在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格。
回复: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基准价设置可以设置最低价,也可以设置平均值或特定区间的平均值。本项目为了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设置基准价的取值范围,并未设置最低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基准价基数,并未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
*.**投标人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要求【质保期外乙方提供软硬件终生免费上门维护服务】质疑依据:质保期外乙方提供软硬件终生免费上门维护服务,严重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措施:建议软硬件质保期按照使用寿命即*年来约定,乙方按照*年质保期来核算成本并报价。
回复: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软硬件质保期至少*年,根据评分标准*.**条款“*.**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年的基础上,每增加*年加*.*分,满分*分。”该项目的质保期有可能**至*年。
*.**投标人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招标项目***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项目(招标编号:****-*********)已经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提到建设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是否有需要报送*政府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中提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存在潜在中标人深入介入编制招标文件的情况,经查“**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中标***相关项目情景。 相关证据:**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中标***相关项目。
回复:
(*)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不需要报送*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据了解,**公交的智能调度系统由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并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表述系招标文件条款表述错误,已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做修改。修改内容详见本通知*.*条款。
*.**投标人问:我公司查阅通篇招标文件,但并未找到明确的验收标准。属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要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号)。
回复: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为验收标准。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方案中,带“▲”号的技术参数,一共有**处。已违反了《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号),一个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地方在**个。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方案中,具有指定产品的接口:“▲支持至少**路***P模拟高清视频录像及至少*路IPC数字摄像头接入(IPC像素:≥***万);▲支持至少*路CAN、至少*路RS***、至少*路RS***、至少*路USB HOST、至少*路音频输入、至少*路音频输出、至少**路视频输入、至少*路视频输出、数字量输入至少*路、数字量输出至少*路。支持CVBS或VGA视频信号输入;▲支持RJ**、RS***;”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提及“▲支持至少**路***P模拟高清视频录像及至少*路IPC数字摄像头接入”。属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八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要求或者表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要求、服务等条件。现*场上的相关产品都无法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唯独“**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回复:
(*)本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条款作为重要技术参数,是招标人需要的根本保证,是本项目招标的重要保证,在评分时针对偏离响应程度予以扣分,并未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目前招标人每台公交车内有*路模拟摄像头,预留未来可能增加车外***°全景环视影像系统(车外*颗模拟环视摄像头)以及对接交通执法部门在招标人车辆上安装的高清监控摄像头的接口,因此,至少**路模拟接口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场上特思威尔、海康威视等厂家,完全能实现**路***P录像和接入*路IPC数字摄像头,甚至高于上述技术要求,并非其他厂家无相关产品。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方案中:“*终端系统下普清车载监控摄像机第*项最大红外距离不低于**米。”质疑依据:*)目前绝大多数投入运营的公交车以**米车长的为主,这里仍然要求摄像机红外距离不低于**米,设置参数明显不合理,与实际要求和使用环境差别很大,存在某些集成商和摄像头厂家联合暗中控标的嫌疑。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关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由于参数设置与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建议删除该项内容设置。
回复:公交车辆虽以**米车厂为主,要求摄像机红外距离不低于**米,考虑到受其他光线的干扰,**米红外补光的最佳效果应在**-**米左右,根据公交实际运营情况,夜晚在场区或者弱光道路,通过补光可以较为清晰的记录车辆周围的视频信息,提高车辆安全和事故责任划分,且该技术方案已经过两轮的专家论证评审,参数设置符合本项目需要。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方案中,*终端系统*.车载客流统计摄像机中要求:“▲采用双目客流采集,摄像机采用主动红外光源,无需补光,客流统计不受白天、夜晚影响;”目前*场上各供应商生产的车载客流统计摄像机的形态各不相同,只是准确率存在差异,此处不应明确要求要求采用双目客流采集的产品形态及具体的技术实现方式。车载客流统计摄像机有不同形态和技术方案来实现客流数据采集,并且可以满足准确率。该技术要求“双目”、“主动红外”,为避免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建议删除!
回复:双目可实现*D立体视觉成像,运用*D立体成像能采集更多乘客特征,可实现在拥挤等特殊和复杂情况下客流统计的准确性。双目已经在人脸支付和识别、BSD系统、客流统计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广泛应用,成为国内和国际上的主流技术。目前海康、大华等设备厂商客流均已采用双目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已经过两轮的专家论证评审,参数设置符合本项目需要。
由于公交车特殊的运营环境,光线变化较大,尤其是夜晚行驶过程中车内处于极低照度,采用被动光源的客流摄像机,严重依赖外界光源,严重影响客流统计的准确性,采用主动红外光源,解决了严重依赖外界光源,且不受车内反射、亮度不均匀等复杂光线的干扰,实现了全天候的客流统计和保证了客流统计的准确性。目前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客流统计方案,**TOF、结构光方案的客流统计,均采用主动红外光源。
综上,技术要求“双目”、“主动红外”是目前国内和国际上客流统计的主流技术,且多个设备厂**已推出基于上述的客流统计产品,且该技术方案已经过两轮的专家论证评审,参数设置符合本项目需要。
*.**投标人问:产品演示要求中与《公交运营监控调度系统技术方案》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况,例如:车载智能终端主机技术要求:“▲支持至少**路***P模拟高清视频录像及至少*路IPC数字摄像头接入(IPC像素:≥***万);”与演示项“*-*支持至少**路***P模拟高清视频录像及至少*路IPC数字摄像头接入(IPC像素:≥***万)。”这样设置是否合理?
回复:为避免投标人虚假响应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以达到中标目的,因此设置对应内容的现场演示环节,能够有效降低招标人该项目的风险,这样的设置是合理的、科学的而且是必要的。
*.**投标人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附件*)中存在不合理指标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更换所有车辆智能车载终端且终端要求支持少**路***P模拟高清视频录像及至少*路IPC数字摄像头接入,利旧相应的固态硬盘(以**%的损坏率配置备件***块)、*块*T机械硬盘、*对车载客流统计摄像机(*对含*个双目摄像机),每辆车配置*个模拟高清广角摄像头、*个模拟标清长焦摄像头,其余摄像头利旧;” 质疑内容:中华人民**国反恐法第**条规定:重点目标区域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城*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视频图像采集指标宜参照反恐法标准。本项目要求*块*T硬盘+*块***G固态硬盘,不能满足多路高清视频长时间存储需要。
回复:招标人目前车内摄像头均是普清摄像头,上述的存储技术要求经过权威专家评估和论证,并参考借鉴国内公交企业的主流做法,该技术要求符合本项目的需要,技术设置合理、科学,与需求相匹配。
招标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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