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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咨询服务项目(2024-2026年度)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标签:轨道交通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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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4年04月12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合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咨询服务项目(2024-2026年度)。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咨询服务项目(****-****年度)
原项目编号:****BFFWZ*****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咨询服务项目(****-****年度)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BFFWZ*****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页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业绩合同的要求,及招标文件第**-**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关于业绩合同的要求。
对此疑问如下: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有多家法律主体,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咨询公司,上述主体均是某国际咨询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成员机构,其所具备的**是相通的,实际是一体的。因根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省(或自治区或直辖*或计划单列*)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因此本次投标拟以税务师事务所为投标主体。我方是否可以以税务师事务所来进行投标,但业绩证明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的业绩证明,我们理解是符合上述要求的。请问是否可以符合上述要求?
答: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页和第三章第**页对于项目负责和项目组人员,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对此疑问如下: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有多家法律主体,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咨询公司,上述主体均是某国际咨询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成员机构,其所具备的**是相通的,实际是一体的。如本次投标主体为税务师事务所,但属于与投标主体同属一个体系的咨询公司(社保缴纳单位)的员工,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和项目组人员,我们理解是符合上述要求的。请问是否可以符合上述要求?
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页和**页对于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业绩合同甲方(业主)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万平方米;②业绩合同甲方(业主)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 亿元。
对此疑问如下:对于业绩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和营业收入总额,投标人需如何证明?如业绩合同中标注建筑面积是否可以?是否可以以承诺方式来确定满足此项条件。
答:不可以通过承诺来满足此项条件。需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页对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为项目负责人不以本次投标主体但以其他主体签约的业绩合同
答:可以。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对于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要求为: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甲方年营业收入总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甲方年营业收入总额、甲方项目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对于如何证明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上述描述存在歧义。故请予以澄清:(*)业主证明材料是否仅需陈述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即可,无需其他证明材料?(*)业主无法提供盖章证明材料来证明正在履约或已完成项目,是否可以通过投标人承诺、部分工作底稿或阶段性工作成果等其他工作材料(如工作现场照片、业主付款记录等过程材料其中任一即可)以证明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主方无法出具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材料,能否通过其他项目材料证明项目开展情况。根据前期贵司“***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内控提升一体化服务项目-*标段磋商文件补疑*”中将上述表述修改为“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投标人不得作虚假承诺,招标人保留标后核查的权利,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按规定处理)”,本次是否也可以比照以承诺代替业主盖章证明材料。
答:(*)“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须明确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情况;(*)不可以投标人承诺形式证明;(*)业绩证明材料需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提供。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页和**页对于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标准及材料要求。
对此疑问如下:请澄清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需要提供在招标文件第一章第**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要求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答:“投标人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页至第**页,合同条款及格式是否接受修改。
答:不接受。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投标人业绩要求需提供的业绩“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上述描述存在歧义。故请予以澄清是否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还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答:满足“(*)业绩合同甲方(业主)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亿元”或“(*)单个业绩合同中年咨询服务费金额不少于**万元”条件之一。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路**号
联系人:石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公共**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区**路****号(**大道与**路**)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年*月**日
附件:
****BFFWZ*****项目补疑*.pdf

文件下载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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