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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农产品定量检测项目”答疑澄清
项目编号:czys******-***/ZFCG-F*******
各潜在投标人:
*、问:质疑条款: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自****年*月*日以来承接有机产品认证符合性监督检测项目的得*分”仅指有机产品的监督性抽检,不合理。(第**页)。
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中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中“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格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有明显的倾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存在指定招标嫌疑,理由如下:
①“三品一标”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占主导地位,“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监督抽检,没有分值。
②有机产品在“三品一标”中所占份额不仅很少,而且大多数有机产品不具有代表性(因为大多数有机产品,不是中绿华夏认证的),得*分不合理。
(*)建议修改为:
①提供农业部或国家认监委的“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合同或证书,每个得*分;满分*分。
②自****年*月*日以来承担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监督抽检的,每次得*分;满分*分。
答:执行*月**日发布变更公告中的要求
*、问:第**页,“商务标评审细则”中的“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报价的最低价,建议修改为“评价基准价”=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这样既排除了低价中标,又能选到水平更高、实力更强的中标人。
答: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问:投标人与各级农委签订的农产品检测合同或协议(包括三品一标委托抽检)没有通过招标,不能提供中标通知书,仅提供农委委托检测合同或协议,是否计入企业业绩中评分标准。
答: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问:第**页,商务标中检测项目名称*“食用菌”与第**页“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监测品种不一致。“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监测品种为“小麦”,而不是“食用菌”。
答:商务标格式文件中附件*、分项报价清单里 *“食用菌”,现变更为“小麦”。
其他要求不变
招标单位:***农业委员会
代理机构:************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