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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台闲置变压器资产处置(资产包3)(2024-08-2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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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4.08.13 标签: 四川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4.08.13
地 区:四川省
内 容:****和锐有限公司持有的**闲置变压器资产处置(资产包*) 标的名称 ****和锐有限公司持有的**闲置变压器资产处置(资产包*) 项目编码 GR****SC******* 转让底价 ***.*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 是否联
 
招标公告正文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台闲置变压器资产处置(资产包3)
标的名称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台闲置变压器资产处置(资产包3)
项目编码 GR2023SC1004473 转让底价 112.2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12-11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8-20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一、标的情况列表。

序号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转让底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备注

1

标的1:变压器

SFSZ10-31500/110

79.8

23

详见附件下载:处置清单1

2

标的2:变压器

SFSZ10-31500/110

85.32

25

详见附件下载:处置清单2

3

标的3:变压器

SSZ11-31500/110

112.2

33

详见附件下载:处置清单3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为10000元或10000元的正整数倍。

三、现场查勘地点: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

        联系人: 何家邦        联系电话***

资产包资产数量 ***
标的资产概况


一、标的情况列表。

序号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转让底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3

标的3:变压器

SSZ11-31500/110

112.2

33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为10000元或10000元的正整数倍。

三、现场查勘地点: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

  联系人: 何家邦        联系电话***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标的资产数量
——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23784729819F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宜宾市  江安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邱世威
注册资本 212,832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经营规模 大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020885067X
批准单位名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11 月 29 日总裁办公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3-11-29
批准文号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9日总裁办公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112.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并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在处置清单范围内按现状分标的进行转让。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此次转让资产范围以现场展示为准,部分标的有可能存在零配件缺失、不完整、已失效等现象,转让方对设备的使用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转让资产实物与评估报告及标的清单完全一致,同时不因实物的减少而减少转让价款。

4.转让标的在交付时,涉及标的物的搬运,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方在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

5.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标的拆除分解切割、装卸、运输等费用,受让方须承担标的分解、切割、装卸、运输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6.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提交报名登记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含附件)及本次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其受让意向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及所有风险。

7.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到资产处置现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此行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在报名截止日前不进行现场踏勘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但仍须签署并提交《现场踏勘确认函》,并视为接受转让标的实际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牌、质量、数量、型号/标识、厂家、价值、生产日期及瑕疵等,不再另行对转让标的进行验收。

8.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标的1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标的2和标的3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

9.信息披露行为及公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的申请和其提供的资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33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8-20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标的资产明细表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产权交易合同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陈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9961521883
项目报名联系人*** 陶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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