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4.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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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 无无无 |
地 区: | 站前区 |
内 容: |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年***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品目 采购单位****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本级行政区域***公告时间****年**月**日 **:**预算金额¥*******.******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武晓刚项目联系电话****-******* |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4年营口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知识产权局)本级 | ||
行政区域 | 营口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04月23日 01:00 |
预算金额 | ¥1320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知识产权局)本级 | ||
采购单位地址 | 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无无无 | ||
代理机构地址 | 营口市站前区万达金融中心606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知识产权局)本级
项目名称:2024年营口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此次采购项目为“2024年营口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监管方法、强检方式及范围说明等进行检定,对营口地区非自动衡器、加气机、计量器具、充电桩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32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营口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有限公司为原技术监督局下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制后,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法定技术机构,即承担原所有职能,为营口地区强制检定工作的指定机构,负责营口地区强制检定工作的实施。依据计量法第 11 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单位,应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法第 20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营口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有限公司是辽宁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营口地区唯一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了相关计量标准、营口地区相关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获得营口行政区域内量值传递授权。经专家论证,符合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依据《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辽财采[2014]5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三条,第7款的申请条件:“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表 。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营口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有限公司
地址:***
三、公示期限
2024-04-19 至2024-04-26(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论证专家名单:王秋伟,陈蕊,商文艳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财政部门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