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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询价公告(5000吨)

信息发布日期:2023.07.28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煤矿招标 汽车招标 
加入日期:2023.07.28
地 区:内蒙古
内 容:红沙泉煤矿至***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询价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及**公司批示,现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询价确定由红沙泉**通过汽车方式拉运至***色连站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红沙泉煤矿至***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 二、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拉
关键词: 煤矿 汽车
 
招标公告正文

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询价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及新疆公司批示,现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询价确定由红沙泉矿区通过汽车方式拉运至内蒙古色连站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

二、招标项目内容

1.项目拉运总量为5000吨,执行周期7日,日平均拉运量不得低于715吨(约21车)。

2.煤炭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亏损由投标人承担。按照红沙泉煤矿混煤零售价格220元/吨赔付招标人的损失。运费结算量以内蒙古色连站复磅数为准,卸车费及因卸车流程所要办理的制卡及卡费等所有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运输路线:从红沙泉矿区至内蒙古色连站,全程约为2100公里。

4.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三、特殊声明(合同条款所列)  1.乙方必须按规定自接到中标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煤炭运输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运费结算方式: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严格按照运量执行计划完成运量时,甲方每月对已完成的运量进行结算,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运费;如乙方未按照运量执行计划完成计划量,甲方可调整结算周期及结算方式,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结算。

3.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1.2运量执行计划完成运输任务,运量计划执行过程中,甲方可根据自身资源、库存、市场以及用户需求等情况,对合同内的运输量进行相应调减。 4.乙方运输量以到场的复磅数为准进行运费结算,路途损耗部分的运费乙方自行承担。如单车次复磅数高于首次过磅数,甲方将对超出部分倒扣核减后进行运费结算。(运费倒扣核减说明:如单车首次过磅数煤炭净重为35吨,到场复磅数煤炭净重为36吨,运费将按照34吨进行结算)

5.因煤炭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亏损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混煤零售价格220元/吨赔付甲方的损失,甲方开具相应的煤款发票。乙方应在运费结算前向甲方支付磅差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在应支付的运费中扣除甲方的磅差损失。如单车次复磅数高于首次过磅数,甲方将对超出部分的煤炭倒扣核减后进行计量,磅差损失由乙方承担。(煤炭倒扣核减说明:如单车首次过磅数煤炭净重为35吨,到场复磅数煤炭净重为36吨,煤炭将按照34吨进行计量,倒扣核减亏损1吨由乙方承担)

6.因下雨造成的超吨,由甲方核实后按首次过磅数计量。

7.当港口煤炭市场及运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可暂停拉运或终止合同,此情况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8.甲方可根据煤炭生产、装卸情况变化,对总运输量进行调整。运输目的地同方向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可新增交货目的地。 9.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竞价交易服务费0.16元/吨由乙方承担,费用合计:800元,服务费由乙方在合同执行首月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10.协议期内,如运费价格因市场环境下浮较大,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约定进行下调。

11.乙方连续5日、累计10日未完成日拉运量,且平均拉运量不足60%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同时可解除乙方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交易关系。

12.合同期满后,因乙方原因拉运量达到合同总量61-80%的,甲方对乙方未完成的欠量部分按照10元/吨主张违约金;拉运量达到合同总量81-90%的,甲方对乙方未完成的欠量部分按照5元/吨主张违约金;拉运量达到合同总量90%以上的,甲方可视同完成。

13.乙方运输车辆不得以任何事由造成煤炭丢失或最终未到达目的地(因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对发生此类情况的,由乙方按照首次过磅数承担煤炭损失后,乙方应按5000元/每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乙方投入本项目的运输车辆,车型长度要求:小于等于17米,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车辆最大承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投入的车辆不符合标准不得入场,因此类问题造成车辆排队、无法计量或导致计量设备损毁的,甲方将视情况扣除相应合同履约保证金。 15.乙方承运车辆进入发货地、目的地时,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管理有序。如出现违规放车、管理混乱造成车辆排队的将视情况扣除相应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利用甲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16.乙方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员)严禁在各类平台、媒体发布报道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及运输情况。

17.因装、卸车场地管理要求或计量设备维护检修导致乙方车辆积压排队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积极协调疏导。

18.乙方应充分了解所属地方政府维稳、疫情管控卡点、临时路障、区域约车管控,天气变化等导致的排队。矿区装车及货场卸车排队等可能出现的其它一切客观原因,上述原因均不能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19.乙方在合同中提供的电子邮箱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邮箱均视为乙方指定邮箱,甲方所有的电子邮件***

四、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投标前应详细了解公告特殊声明条款内容,由此可产生的各类风险,乙方投标时应慎重考虑。

2.凡是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成功的物流企业均可作为投标人参加。

 3.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6.5万 元,中标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5.合同履约完成后,双方无争议予以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密封报价电子交易,根据投标人自报价,最低价成交。密封报价交易规则,按照“价格低、运量多、提交时间早”原则进行成交。

六、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充分了解并认知合同履行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的制度性要求及防疫要求,投标人承诺独立承担项目履行中的行政责任(环保责任、各类税费缴纳责任)、与第三方的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与其所属员工(包括雇工)的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2.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均应充分了解现场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不论投标人是否进行过现场踏勘,招标人始终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是对现场情况充分了解和熟悉的基础上进行的;中标后,凡是以未充分现场踏勘或类似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价款的,采购人一律不予认可,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执行的,按照《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在合同期内煤炭运输总计划约为5000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具体运输量由发标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需求情况确定。

4.投标人投标前须认真阅读投标公告及《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新疆公司煤炭运输合同范本),熟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管理考核条款。

七、此项目委托招标联系部门: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处。

联系人***

报价地址:https://www.e-ceic.com/information/detail?id=168477661121642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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