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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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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3.05.31 标签: 四川省招标 成都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3.05.31
地 区:成都市
内 容: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招标公告正文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号)文件(以下简称《贯彻落实通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把握《意见》和《贯彻落实通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的重要指示,坚决履行好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大政治责任,自觉担负公园城市“首提地”和“示范区”的使命任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突出工作重点,系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任务。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园城市局、成都熊猫分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认真梳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于2023年7月31日前,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事项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意见》和《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按照《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细化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并做好任务落实。各区(市)县应当参照市级要求执行。

(二)强化担当作为。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等,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检查,工作中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责任制落实,适时开展进度评估和跟踪督办,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区(市)县应当参照市级要求执行。

(三)加强工作统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副局级领导和一个牵头业务处室,对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跟踪推进,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重大情况、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市领导。各区(市)县应当参照市级要求执行。

(四)健全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沟通联络、工作推动落实、问题排查整治、公众举报受理、闭环整改销号等机制;对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工作推进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统筹联动、协同研究。建立研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市级事项的,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属于市级以下事项的,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各区(市)县党委、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督办考核问效

(一)加强督办考核。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常态化研究部署,“四不两直”深入一线督导,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综合运用调度通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有效举措,推动工作落实。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工作履职缺位等导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约谈。对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区(市)县,按照《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大气、水污染防治约谈办法(试行)》组织实施约谈。要突出环保实绩的导向作用,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严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要健全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倒逼责任落实。要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容错纠错等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强化监督保障。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推动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依法追究生态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三)纠治形式主义。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政治清醒,树牢上游意识,从严从实抓好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消除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的治理机制。要坚决纠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格落实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问责工作协作配合,对在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

 

 

                                                         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生态委〔2023〕2号—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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