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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项目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3.04.12 标签: 安徽省招标 合肥市招标 肥西县招标 
加入日期:2023.04.12
截止日期:2023.06.09
地 区:肥西县
内 容:项目名称 *****局**台车辆公开转让 项目编号 ****GSCQ**** 委托方 *****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报价单递交 时间 公告期:
 
招标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

项目编号 

2023GSCQ0059

委托方 

肥西县公安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报价单递交

时间

公告期:<2023年4月12日始至<2023年4月19日止。

递交地点: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和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开标7室

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4月20日9:00--10:00,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4月20日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项目拟处置资产为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整体打包转让,上述资产中标的13、标的14、标的15、标的16为报废车辆(详见附件1:转让车辆的基本情况),无使用价值。上述转让资产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详见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本次转让标的以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的资产为限(详见附件)。 

上述转让资产以实物现状移交,标的车辆行驶里程以里程表显示的实际数值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市鑫苑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评机动车鉴定估委托书编号(20230201-1),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0.29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意向受让方须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集中踏勘(时间:2023年4月17日下午15:00,地点: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肥西县公安局门口,联系人:张 磊,联系电话***

***

10.29万元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意向受让方须是有效存续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且已在公安部门完成资质备案

3.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一)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1、转让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补办保险及年审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其办理,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证件、更换牌号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车辆,车辆运输及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2、转让车辆除交强险以外的保险均不过户。

3、转让标的违章罚款及交通事故责任,车辆交接日前的由转让方承担,车辆交接日后的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转让不含车牌号,转让成功的车辆办理过户时,受让方必须重新选择号牌,不得继续保留和使用原号牌,原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处理。

(二)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回收后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清运结束。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四)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 

(五)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受让方须去除警用标识标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现场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报价与转让底价孰高原则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金额

人民币2万元

支付方式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我公司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支行;账号:6232594999000077410)。

(2)意向受让方在登记时须确认保证金已经到账,否则将影响登记,(为了确保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登记前到账,请各意向受让方提前一天办理相关手续)。

(3)意向受让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4)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5)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报价单将不予接收。

(6)本公司将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交易保证金处置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转让合同》的。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报价单及相关材料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5.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6.报价单(格式可参考附件);

(如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以上材料除报价单外(需单独密封)需由企事业法人、委托代理人于提交报价单的时一并提交。否则报价单不予接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加盖受让方公章,由法人提交(需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手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不得由他人代交。 

报价单及相关材料的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签署

报价单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自然人签字)。

一、封装

意向受让方须将报价单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法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数量

意向受让方须将报价单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否则不予接受。

四、送达

意向受让方须于报价单接收时间内,将报价单在未开封的状态下及相关材料送达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和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7号开标室),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0%;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0%,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的部分,为0.10%。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 磊,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 工,联系电话***

***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转让车辆的基本情况

标的

车牌号

车型

购置

日期

行驶

公里

保险

日期

转让底价

(万元)

处置方式

1

皖A2130警

江淮M5

2014-12-3

125023

2023-11-26

8000

公开转让

2

皖A2131警

江淮M5

2014-12-3

163998

2023-11-26

7600

公开转让

3

皖A2132警

江淮M5

2014-12-3

129557

2023-11-26

7900

公开转让

4

皖A2129警

江淮M5

2014-12-3

183610

2023-11-26

7400

公开转让

5

皖A2135警

江淮S5

2014-12-3

125603

2023-11-26

6000

公开转让

6

皖A2136警

江淮S5

2014-12-3

183103

2023-11-26

5500

公开转让

7

皖A2139警

江淮S5

2014-12-3

127837

2023-11-26

6000

公开转让

8

皖A9726警

江淮S5

2014-12-3

176541

2023-11-26

5600

公开转让

9

皖A9777警

江淮S5

2014-12-3

118500

2023-11-26

5000

公开转让

10

皖A6C863

江淮拖车

2013-12-24

31042

2023-12-25

18700

公开转让

11

皖A177Q6

大众桑塔纳

2013-8-23

89000

2023-06-09

13400

公开转让

12

皖A123C3

江淮S5

2014-12-3

192081

2023-11-26

5800

公开转让

13

皖A2133警

江淮S5

2014-12-3

194443

2023-11-26

1500

报废处置

14

皖A2137警

江淮S5

2014-12-3

246870

2023-11-26

1500

报废处置

15

皖A696L9

江淮S5

2014-12-3

188474

2023-11-26

1500

报废处置

16

皖A77V25

江淮S5

2014-12-3

118500

2023-11-26

1500

报废处置

 

 

 

附件2: 报价单及相关材料封面

 

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2023GSCQ0059)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签字):                   

 

 

 

 

 

 

附件3:

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项目报价单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                       (意向方全称)遵照《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项目公告》(项目编号:2023GSCQ0059)的条款和条件,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价格受让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并承诺于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确认书》。

 

意向受让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报价要求: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后按公告要求密封包装。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本公司员工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项目编号:2023GSCQ0059)以本单位名义办理受让方登记、竞价、标的转让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5:

承 诺 函

致: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对贵方《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若我方中标后有以下行为,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可以报委托单位处理,经批准后取消我方受让方资格并不退还我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限制我方在肥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投标并将中标标的收回另行处理: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6)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服务费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3、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受让方(法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6:

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肥西县公安局16台车辆公开转让                             

项目编号:2023GSCQ0059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市鑫苑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评机动车鉴定估委托书编号(20230201-1)。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废旧金属回收和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    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5日内,乙方须完成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

第六条 转让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拆卸清运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 乙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车辆回收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清运结束。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须承诺: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天 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天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相关部门留存1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鉴定评估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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