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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非自动评审峡江县仁和大桥渡改工程及连接线项目内容公开

信息发布日期:2023.04.11 标签: 江西省招标 吉安市招标 峡江县招标 
加入日期:2023.04.11
地 区:峡江县
内 容: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同时具备: (*)有效的营业执照;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年、****年、****年连续*年无亏损。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招标公告正文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同时具备: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3年无亏损。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①2017年1月1日至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两座新建全桥长≥1000 米且主桥单跨跨径≥120 米的混凝土连续箱梁或混凝土连续刚构桥梁工程;

②2017年1月1日至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一个标段新建里程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且公路等级为一级及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且合同金额4亿元以上。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glxy.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 、“项目类型” 、“合同价” 、“主要工程量”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注:

同一标段桥梁工程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桥梁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名

⑴具有公路工程相关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2)具有公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交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同时提供社保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下属分公司),时限为开标前连续6个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不含开标当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新进入不足6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或注册时间为准;

无在岗项目

(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投标单位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投标人自行承诺)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项目总工

1名

(1)具有公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交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同时提供社保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下属分公司,时限为开标前连续6个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不含开标当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新进入不足6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或注册时间为准;

 

注: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两个人当中必须有一个为桥梁工程专业或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⑴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⑵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⑶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

 

 

续上表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交的,需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⑴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⑵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⑶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不含85%)(如有)。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⑷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⑸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⑹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

⑺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2.1.2

资格评审标准

⑴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⑵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⑶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⑷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⑸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⑹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⑺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⑻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⑼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23分

主要人员:10分

技术能力:7分

财务能力:4分

履约信誉:6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5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①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低于投标最高限价85%(含85%)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但除投标报价或评标价超过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外,所有投标文件均进行评标价评分。

②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

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4)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x(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5)评标价(5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①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

差率x100xE1:

②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x100xE2。

其中:E1=0.2,E2=0.1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⑴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⑵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⑶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⑷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⑴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⑵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⑶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⑷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⑴按本章第 2.2.4 项⑴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⑵按本章第 2.2.4 项⑵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⑶按本章第 2.2.4 项⑷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⑴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⑵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⑶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⑷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⑴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⑵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⑶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⑶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招标文件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⑷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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