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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招标公告
> 光缆等项目采购公告
光缆等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3.04.03 标签:
辽宁省招标
鞍山市招标
加入日期:
2023.04.03
地 区:
鞍山市
内 容:
****年**钢铁公司铁运分公司电缆、照明类公开竞价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本要求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资格、资金状况要求:是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
招标公告正文
2023年鞍山钢铁公司铁运分公司电缆、照明类公开竞价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本要求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1.1资格、资金状况要求:是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资金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应的风险;
1.2商业信誉要求:投标方在经营过程中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在资讯平台《启信宝》中企业风险状态不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1.3其它要求详见准入条件附件1
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文件(新进供方)
2.1提供投标方(公司)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2.2准入条件要求提供ISO9000质量认证。新报名供方须截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状态,若无上传,报标无效。
2.3提供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产品销售业绩凭证(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2.4提供营收规模证明。营收证明以国家税务网站截屏或税务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或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2.5新报名供方报名必须须截屏《启信宝》平台风险信息状态,否则报标无效。
2.6资质文件必须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无关数据允许删除或遮盖。
3投标要求
3.1在本次公开竞价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品种合格供方可直接参标;其他潜在供方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参与投标报价,开标后,如潜在供方所提报资料不符合所报品种准入条件的要求,则其报价无效,做废标处理。
3.2本次公开竞价对新报名供方报名品种要求
3.2.1以标书为单位,报名品种必须覆盖单份标书100%。
3.2.2供方报名业绩须提供近两年内的2份不同年份合同及对应发票各一份原件扫描电子版,并截屏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全部发票查验明细。若无上传,报价无效。
3.3报满全量的标书方视为有效。
4相关说明
4.1采购周期
本次采购周期拟定为2023年4月7日-2023年6月30日。
4.2评标方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4.3评标规则
4.3.1非组合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中标价格及中标方确定
4.3.1.1投标最低报价在本次采购预测价格范围之内的,采购预测价格范围内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格,报价在采购预测价格范围内的唯一最低报价供方为中标供方。在采购预测价格范围之内的最低报价方多于一家时,按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供方:如供方均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合格供方或均为本次报名的新进供方,按营业收入或注册资金(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或税务系统下载的纳税申报表)由多到少(如营业收入或注册资金相同,则供方重新报价,但报价不得超过原始报价,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方;如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合格供方与本次报名的新进供方价格相同,则由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合格供方优先中标。
4.3.1.2投标最低报价在本次采购预测价格范围之外的,只与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方协商价格。
4.3.2中标数量比例分配
4.3.2.1 1家保供,全量中标。
4.3.3在五家以下 (含五家)投标方投标时,出现两家以上(不含两家)报价相同且同为最低报价(最低报价为上期价除外)或在五家以上投标方投标时,出现三家以上(不含三家)报价相同且同为最低报价的(最低报价为上期价除外),视为废标。
4.3.4其它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
4.4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提供全额发票挂账付款,按鞍钢现行付款政策执行;本次采购对中标单位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供方按合同金额的5%进行收取;新进供方按合同金额的10%进行收取。
4.5质量要求见质量管理办法
1、质量管理办法
本次采购的资材按《资材异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4.6包装物的要求
按采购技术条件执行。
4.7其他特殊要求
4.7.1如同一品种各区域报价不一致,取最低价格。
4.7.2如原料价格变动较大(自行确定变动幅度超10%),可自行选择重新议价或重新确定采购周期。
4.7.3招标数量为预计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5其它
5.1友好提示:根据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不供货或供货不及时的供应商,鞍钢将给予取消合格供应商或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请各投标方谨慎报名或报价。
5.2本要求解释权归鞍钢股份设备资材采购中心。
鞍钢股份设备资材采购中心资材采购部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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