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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信息发布日期:2023.03.08 标签: 广东省招标 韶关市招标 南雄市招标 施工招标招标 
加入日期:2023.03.08
地 区:南雄市
内 容: ***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 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江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水务局 ****年*
关键词: 施工招标
 
招标公告正文
 
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
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南雄市江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南雄市水务局
 
2023年3月


目    录
第 一 卷3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1  总则14
2  招标文件15
3  投标文件16
4  投标18
5  开标19
6  评标19
7  合同授予20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0
9  纪律和监督2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24
一、评标依据24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24
三、投标报价24
四、评标纪律25
五、评标监督管理25
六、评标程序25
七、评标办法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32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74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8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94
第 二 卷95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96
第 三 卷9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98
第 四 卷9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0
格式1:101
格式2:103
格式3:119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施工已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发改投审〔2022〕277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211-440282-99-01-206494,建设资金来自本级财政资金。招标人为南雄市江头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砼拦水景观坝2座、M10浆砌石拦水景观坝1座、输水水管(PE管)4220米、M7.5浆砌石排水沟 388 米、一体化抽水泵站2座(包括泵站输电杆25根)、钢筋砼蓄水池1座、不锈钢组合式水池3座、水肥一体化设备一套、搭设钢结构塑木步道967米等。
2.2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韶关市南雄市江头镇大汉村鸦子寨。
2.3标段划分:本次施工招标设1个标段。
2.4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2.5计划工期:项目计划工期为330日历天。
2.6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513.27万元,本次招标金额为4432594.70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当日继续有效);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为在本单位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国家住建部印发的有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广东省住建厅核准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在“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且不少于1人;
(6)投标人必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招标实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投标人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获取招标文件,并于电子投标截止时间(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将投标文件上传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传后系统将自动加密)完成电子投标。投标人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在【服务指南】栏目中下载《韶关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指南》,了解电子投标操作流程。技术咨询电话:18819797080/0751-8379671叶先生,业务咨询电话:***
 4.2只有申领了数字证书(CA)、“粤企签”或GDCA/SZCA/NETCA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印章,并在交易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数据入库的投标人,方可使用交易系统进行获取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
首次在韶关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在平台系统上传企业相关资料办理企业入库事宜和持企业相关资料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数字证书(CA)。投标人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了解办理企业入库、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事宜,具体请在平台查阅相应的交易指引。
已入库企业的有关信息(如单位名称、基本账号、资质、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相应变更。投标人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电子印章: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投标人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印章。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3 投标保证
4.3.1 投标保证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整。
4.3.2 投标保证的形式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保险三种,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后,即可在系统申请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人须于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转账到指定的缴纳账号。逾期到账的、从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其投标无效。
(2)采用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必须于投标保证担保上传截止时间(详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使用工程建设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办理电子保函。
(3)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见本公告“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查阅相应的服务指南,了解网上投保具体操作流程。逾期投保的,其投标无效。
温馨提醒: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担保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期发生争议,建议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设置为较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延长不少于20个日历天。
4.4 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正确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的,其投标无效。
4.5 投标单位完成电子投标后,自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资料。
4.6 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经查实有以上情形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集中现场踏勘。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疑问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提出,提出疑问截止时间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
5.2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使用交易系统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和全流程电子投标,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为有效投标。
5.3 投标人如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用于评审的证书、证件、证明原件(附一式两份清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
5.4 参加本次开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持续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最新发布的疫情防控动态信息,以其为准,并按要求当场出示相关证明。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东省·韶关市)上发布。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到期后,若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显示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时,招标人将取消于次日召开的项目开标会,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起至电子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查询是否发布了取消项目开标会的相关信息。
七、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南雄市江头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名称: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
***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1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8日11时30分
2
获取招标文件
截止时间
2023年03月31日09时30分
3
网上提问
截止时间
2023年03月21日16时00分
4
网上答疑
时间
2023年03月21日16时30分至2023年03月24日16时00分
5
投标保证缴
纳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3年03月30日09时30分;
投标保证担保上传截止时间:2023年03月30日09时30分;
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2023年03月30日09时30分。
6
电子投标
截止时间
2023年03月31日09时30分
7
原件(如有)
递交时间
2023年03月31日09时00分至2023年03月31日09时30分
8
原件(如有)
递交地点
递交场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雄分中心
地址:***
***
开标时间
2023年03月31日09时30分
10
开标地点
递交场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雄分中心
地址:***
***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资料文件及招标答疑书等。若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上述资料的,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南雄市江头镇人民政府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施工
1.1.5
建设地点
韶关市南雄市江头镇大汉村鸦子寨
1.1.6
现场管理机构
南雄市江头镇人民政府
1.1.7
设计人
湖南九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1.8
监理人
  待定
1.2.1
资金来源
 本级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1.3.2
计划工期
33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当日继续有效);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为在本单位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国家住建部印发的有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广东省住建厅核准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在“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另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且不少于1人;
(6)投标人必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不接受
口接受
1.9
踏勘现场
口组织
þ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口召开
þ不召开
1.11
分包
口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þ不允许
1.12
偏离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偏离,对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该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偏离表。
3.2.1
投标报价
投标人仅需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0.000%,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
本项目主体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中标的综合单价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合同总价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的工程部分投资合计+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招标控制价不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高于15%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专项作出详细合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以往类似工程详细成本分析报告供评标委员会审查。
3.2.2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肆佰肆拾叁万贰仟伍佰玖拾肆元柒角(¥4432594.70)。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90天内。
3.4.1
投标保证
投标保证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整。投标保证的形式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保险三种,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后,即可在系统申请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人须于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转账到指定的缴纳账号。逾期到账的、从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其投标无效。
(2)采用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必须于投标保证担保上传截止时间(详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使用工程建设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办理电子保函。
(3)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详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使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在【交易指引】栏目中下载《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保险保证金缴纳操作指南》,了解网上投保具体操作流程。逾期投保的,其投标无效。
温馨提醒: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担保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期发生争议,建议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设置为较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延长不少于20个日历天。
注: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正确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的,其投标无效。
3.7.2
盖章或签字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仅需在投标文件封面和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电子印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电子印章),无需每页签字盖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技术类专家 3 人,经济类专家 2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招标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韶关市区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3.1
履约担保
按中标价的 3%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
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亦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或担保公司保函方式,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施工工期)转入招标人账户,如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则必须从中标人的法人开户银行的账号划出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详细注明工程名称及用途。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安全生产责任险
施工单位和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15天内施工单位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10.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韶人社(2020) 3号)规定: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必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中标价的3%(不超过300万)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账户或采用本地银行保函或国有保险机构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制度。如果发现拖欠工人工资或其他劳动纠纷行为,有关部门将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或出具保函的银行、保险公司按《保函履约协议》约定垫付或经依法裁定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劳动纠纷款项。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办妥该事项,并将办妥回执交发包人。如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未办妥的,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记录承包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
10.3
农民工工资分账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根据水利工程人工工资所占比例,于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进度款的20%将资金转存到中标单位开设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上,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若未按期执行,将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此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10.4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价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相关规定下浮20%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评标专家酬劳费(包括交通费、专家评审劳务费、餐费),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未尽事宜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部门规章执行。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中标人须承担的其他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  投标预备会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截止时间前以不署名的书面形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工程交易系统提出。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发布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答疑截止时间之后,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澄清一旦网上发布,即视为已通知给所有投标人。若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得补遗文件,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网上质疑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上述发布的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修改一旦网上发布,即视为已通知给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CA),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3.1.1 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报价书、商务标书及技术标书。
3.1.1.1投标报价书包含投标报价书(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1)。
3.1.1.2 商务标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2):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项目管理机构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缴纳投标保证的凭证复印件;
(7)投标承诺书;
(8)其他材料(若有)。
3.1.1.3技术标书包含以下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3):
一、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四、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五、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七、资源配备计划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本项目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 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0.000%,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所有税收、单位应交的保险、应承担的风险及应提供的服务。
本项目主体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中标的综合单价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合同总价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的工程部分投资合计+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招标控制价不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高于15%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专项作出详细合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以往类似工程详细成本分析报告供评标委员会审查。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答疑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
(1)采用项目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正确获取招标文件后,即可在系统申请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人必须从投标人注册的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金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非投标人注册的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无效。
(2)采用银行保函的,在电子投标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上传至交易系统,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并在开标现场递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逾期上传的、未递交原件的,其投标无效。
(3)采用保证保险的,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使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并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逾期投保或者投保不成功的,其投标无效。
3.4.2 待中标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投标项目保证金由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退回投标人缴纳账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需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上传合同,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部办理退回手续。如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保证的退回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资格审查如下:
(1)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当日继续有效);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为在本单位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国家住建部印发的有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广东省住建厅核准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在“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另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且不少于1人;
(6)投标人必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包括第一册(投标报价书)、第二册(商务标书)和第三册(技术标书)三个分册。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具体操作投标人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在【服务指南】栏目中下载《韶关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指南》。
4  投标
4.1  电子投标
4.1.1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在交易平台按要求上传加盖电子印章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在交易平台录入准确的页码信息即可完成在线投标。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未按投标截至时限上传完整投标文件、在交易平台中上传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且未按要求上传备用投标文件等情形导致投标无效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具体操作投标人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东省 · 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在【服务指南】栏目中下载《韶关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指南》。
4.2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重新上传修改后的电子投标文件至系统,到达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使用交易系统完成缴纳投标保证和全流程电子投标,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为有效投标。
4.4 电子投标及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
4.4.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开标解密环节会有投标人相关信息,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允许投标人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时间为30分钟,30分钟内未重新上传系统会判断投标无效。
4.4.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电子文件无法读取等因素),在4小时以内解除故障的可继续评标;超过4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如延期评标,招标人及参与评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情况。
4.4.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须进行现场电子签到,可登录交易平台观看开标实况、提出异议或进行澄清、确认等操作,具体按招标文件和系统操作手册为准。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唱标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电子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4)在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信息进行解密,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投标保证缴纳情况表》和《开标一览表》。
(5)唱标人检查《投标保证缴纳情况表》中各投标人所缴纳投标保证的金额、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若不符合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将有关情形在《投标保证缴纳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
(6)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人员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备注:因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投标人在唱标环节解密唱标信息为准。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线上评审,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技术类专家 3 人,经济类专家 2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招标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韶关区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于对评标结果以网上形式进行了公示,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时,不再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3)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5)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6)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7)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按无效标书处理: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按无效标书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按无效标书处理: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异议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原件一览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请务必填写单位全称)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手机号码
 
递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如下:
序号
证明材料原件名称
单位
数量
1
 
 
 
2
 
 
 
3
 
 
 
...
 
 
 
 
 
 
 
注意:
该表一式两份,两份表格投标人均需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两份表格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一份贴于装纳原件的文件袋(箱),一份在递交文件袋(箱)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签字后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仅代签收装纳原件的文件袋(箱),而不对文件袋(箱)中资料的数量、内容及真实性负责。
接收原件经办人
(招标代理机构):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退还原件接收人
(投标人):
 
退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7)水利部发布的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8)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9)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
(10)广东省人民办公厅颁发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11)国家和部及地方颁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12)本项目招标文件等。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其中技术类专家 3 人,经济类专家 2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招标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韶关市区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投标报价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0.000%,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
本项目主体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中标的综合单价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合同总价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的工程部分投资合计+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招标控制价不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高于15%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专项作出详细合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以往类似工程详细成本分析报告供评标委员会审查。
四、评标纪律
1、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原来各自的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4、评标委员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
五、评标监督管理
招标评标活动在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评标程序
1、评委召开预备会,宣布评标纪律,签订评标保密承诺书,熟悉招标文件,学习评标办法,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2、评委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评标,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由工作人员汇总复核。
4、提交评标报告。
  七、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2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
评审标准
信用信息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及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
***
专职安全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投标承诺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函的规定
投标报价有效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
其他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信用部分(A):10分;
商务部分(B):40分;
技术部分(C):40分;
投标报价(D):10分。
2.2.1(1)
信用部分得分
(10分)
信用等级(10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1号)的要求,进行信用得分评审。
投标人信用得分=投标人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评分占比权重(分值权重为10%,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乘以10%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
注:提供(“广东省水利厅”网站(首页-政府服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公开)栏信息及企业信用分值的网页截图)。注:以开标当天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实时截图打印的为准。
2.2.1(2)
商务部分得分
(40分)
项目经理综合能力(8分)
1、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8分;
2、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4分;
3、本项最高得8分。
注:技术职称的专业是指:水利类专业,需附项目经理的职称证复印件(或电子打印件),否则不得分。
企业银行资信评级情况(5分)
1、银行资信评级AA(含AA+、AA-)或以上的得5分;
2、银行资信评级A(含A+、A-)得2分;
3、未获得过以上评价的,或评级证书无效的,不予计分;
4、本项最高得5分。
注:1、需附有效期内的资信评级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2、资信评级证书需由金融机构出具。
3、资信评级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①未提供证书原件的;
②评级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③出具机构不符合评分标准和备注规定的。
企业获得体系认证证书(21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证书、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中:
1、企业获得8项证书的得21分;
2、企业获得其中4-7项证书的得15分;
3、企业获得其中2-3项证书的得11分;
4、企业获得其中1项证书的得10分;
5、以上认证证书均未获得的,不予计分;
6、本项最高得21分。
注:1、需附有效期内的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认证体系不符合或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予计分,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2、体系认证证书需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可查,需附证书查询页含网站的页面截图打印页(应显示网站名称和网址)
3、证书认证有以下情形的,该证书视为无效,不予计分:
①未提供认证证书原件的;
②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的;
③未提供以上备注规定的页面截图的。
企业业绩(6分)
1、近年来(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水利类工程的,每个得3分;
2、近年来(2020年1月1日至今)未承接过水利类工程的,不予计分;
3、本项最高得6分。
注:1、需附相关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打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2、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的,该业绩视为无效,不予计分。
2.2.1(3)
技术部分得分
(40分)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
有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施工组织方案:
方案内容完整、切实可行的,得5分;
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可行的得4.5分;
未提供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体系完善、措施落实得好的,得10分;
体系基本完善、措施基本落实的,得9.5分 ;
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体系完善、措施落实得好的,得10分;
体系基本完善、措施基本落实的,得9.5分;
未提供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体系完善、措施落实得好的,得5分;
体系基本完善、措施基本落实的得4.5分;
未提供不得分。
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工程建设进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得5分;
基本合理的得4.5分;
未提供不得分。
资源及主要人员配备计划(5分)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资源及主要人员配备计划:
资源配备充足、主要人员架构合理及完整的,得5分;
资源配备较充足、主要人员架构较合理及较完整的,得4.5分;
未提供不得分。
2.2.1(4)
投标报价得分
(10分)
投标人仅需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0.000%,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A为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A时,当有效报价下浮率的个数(n>5)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下浮率为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B;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C(C取值范围为100)。
投标报价得分=10-∣B-A∣×C(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如最终结果为负值,则报价得分为0)。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技术标得分分值分别为评标委员会中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除技术标外其他得分分值为评标委员会中所有评标专家的算术平均值。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信用部分得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得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得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得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信用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否决其投标,且不参与下一步的详细评审。在有异议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合格。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予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1(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大于15%时,根据投标人所附说明及证明材料判断该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当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时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按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商务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则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弃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中标候选顺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进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实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二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整修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
18.5  阶段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本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南雄市江头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     。
1.1.4  日期
1.1.4.3工期:     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满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辅助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南雄市江头镇人民政府。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增加)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结算时统一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按规定按实计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如发包方因未能及时移交施工用地,造成工期延误,仅负责工期顺延,不给予经济补偿。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
2.8  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 按规定,批准工程的开工、暂停施工;
(2) 按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其他。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事宜。
2、配合发包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并做好相应工作。
3、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施工场地范围及运输条件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包括风俗习惯、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4.2 履约担保
(增加)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需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约担保格式及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工程总金额的3%。
4.4联合体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4.4.1、4.4.2、4.4.3全文,并以下文代替:
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本款修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5天内到职。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特殊原因更换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同意,可用资历相同并与承包人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以社保证明为准)的项目经理更换,只能更换一次;如第二次及以后再要求更换,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更换一次罚款20000元,在月进度款中扣除。”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本款中的“28天内”修改为“7天内”。
4.6.3 本款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增加4.6.5、4.6.6、4.6.7款
4.6.5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5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个别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场或中途退出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更换与原人员具有相同资历条件的并与承包人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以社保证明为准)的人员,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4.6.6 如果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30天内,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能全部进驻现场,则发包人认定承包人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 。
4.6.7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合同履行期间人员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且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及单位社保证明。各岗位人员总数只能更换一人次,如第二次及以后再要求更换,视为承包人违约,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罚款20000元,其他岗位人员每更换一次罚款5000元,在月进度款中扣除。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将通用合同条款4.8.1条修改为: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拖欠或克扣雇佣人员的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留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支付雇佣人员(民工)工资。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5.1.1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5.1.2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5.1.2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等报送业主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相关管理规定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用导线控制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       无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2增加:
炸药的使用:承包人为了履行其在本合同的责任,需要使用、运输并储存炸药或其他类似物品,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条例、法律和规定。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监理人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工程。
9.2.14增加条款
(1) 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
 (2)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设置带安全护栏的行走通道往每个施工工作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工作外,每人次处以100元罚款,并累计计算。
(3)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4)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危险作业场所禁止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的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运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
(5)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把证件影印件报监理人备查。
(7) 危险地段作业,必须将《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在施工前5天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8) 施工区爆破作业时间应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报发包人批准后统一安排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外进行爆破。
(9) 施工区爆破作业,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哨。并按统一的信号进行爆破。对爆破作业可能影响到的作业面,必须在爆破前通知到位。统一信号由监理工程师监管。
(10) 施工作业面使用的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经监理认定后,必须立即整改,五天内整改完毕,每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整改的,监理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
(11) 施工作业面无安全警示牌、标语的,自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十天内完成。每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十天后,由监理派人强制实施,费用由被整改方负责,并追究该单位责任。
(12) 道路、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警示标识及防护用具。
(13) 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整改期限要求完成的视情节轻重罚款2000到5000元。
(14) 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该承包人将被列入全省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黑名单,并通报全省。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实施。
(2) 本工程施工实行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临时施工道路采用泥结石路面、保持经常洒水、清扫和养护施工道路、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鼓励美化建筑工地周围环境;
(3)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执行;
(4) 生活区(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预制板房或砖房,临设布置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再排放,职工宿舍及周围环境要求卫生、整洁、安全,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消防通道宽不小于1.2m并保持畅通,宿舍内空气要保持流通。宿舍内应当使用双层铁架床或其他合格的床铺,严禁设置通铺,禁止男女混居。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宿舍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禁止电线乱拉乱接。宿舍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5) 生产区临设布置合理,修理厂污水应设隔油池处理后再排放,拌和站污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再排放,施工道路采用泥结石路面并定期洒水保证空气质量;
(6) 无审批手续,不应乱搭乱建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或擅自改变用途,除外罚款外,并责令拆除。
(7)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施,不得堆放在围墙和围板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移入围墙内。材料堆放应当离开围墙地,与生活设施分隔,分类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散料要砌池围筑、杆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又叠又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8) 施工区公路沿线,禁止停放大型机械、车辆,特别是主要道路交叉口禁止停放闲置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及机械设备,不得占用有效路面。
(9) 各承包人参与工程建设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其中混凝土、砂、石料场外运输必须覆盖,并由承包人统一上报车型、编号,办理场内机动车辆通行证。
(10) 承包人有责任处理好与当地居民及其他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发包人及当地政府的管理,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严禁打架斗殴。
(11) 承包人应在工地营造文明、和谐的建设氛围。
(12) 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包人将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200-5000元的罚款,罚款在每月进度支付中扣除。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增加:
(1) 第一次技术交底后,承包人一周内提交一份施工总进度计划(用P3软件编制,以下同)报监理人审批,其格式和细节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
(2) 承包人向监理人每季度(及年度)末提供下季度(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下个月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关施工投入的人员、设备表;
(3) 每周(月、季、年)例会及重要协调会议,承包人必须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增加:为了达到工期目标,经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工期,不允许延误。如监理人认为阶段(季度、月、周)进度计划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修改原施工计划并提供施工保证措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
11  开工和竣工 (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3    天;
    (2)风速大于   32.7   m/s的    12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当发生实际施工进度比计划进度每滞后1天,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000元/天;当发生实际施工进度比计划进度每滞后30天以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0元/天;但其最高限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 %。当工期已满合同内工期承包人还未完成总工程量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征地、拆迁等)及自然灾害(如雨天等无法正常开工的),工期顺延。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无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将通用条款中的“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更改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向承包人补偿任何费用。”
13  工程质量
13.1.3
(1) 本工程质量目标:工程项目的单元工程全部质量合格且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为零。
(2) 承包人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承包人应在各单位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批准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工地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
(5) 严禁承包人擅自掩盖或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工程施工中如出现质量缺陷,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并报经监理、设计和发包人等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6) 承包人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及时根据工程进展和完成情况,及时向发包人提交阶段(中间)验收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 若工程项目验收质量等级评定达不到上述13.7款要求,发包人有权扣留工程款的1%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未达质量目标的罚金。
(2) 根据监理工程师日常质量检查情况,施工时违反工艺技术要求和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同一分部分项工程收到监理工程师下发的《施工违规警告通知单》,除按要求负责处理外,从第二次起,每次罚款1000元;
(3) 违反施工验收程序,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通不过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一分部分项工程从第二次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起,除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每次罚款1000元。
(4)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除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每次罚款2000元。
(5) 根据工程监理工序验收月度统计情况,验收“一次合格率”低于80%,当月罚款2000元。
(6) 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的质量事故,承包人除按设计要求自费返工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每次罚款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事故,每次罚款3~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特大质量事故,每次罚款10万元或以上,直至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7) 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该承包人将被列入全省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黑名单,并通报全省。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有关规范、规程  。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100%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与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签订质量检测合同。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的,按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单价套用《全国20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参照施工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中标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6  暂列金额
        无。
15.8  暂估价
    无。
15.9  不可预见费(增加)
不可预见费为暂定计算项目,投标时按给定金额统一报价,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能按照发包人(建设单位)的指示使用,其最终结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余额仍归发包人(建设单位)所有。该费用用于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政策性调整。
16  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按照国家或广东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从文件生效之日起,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采用调整后的单价结算。
(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波动大于±5%时,对超出±5%的部分进行价格调差,具体方法是:
①价格波动幅度的确定方法: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南雄市2022年最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如南雄市2022年最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中没有的,则按韶关市工程造价信息网《韶关市2022年12月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上述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②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按完成的工程进度每两个月复核调整一次。
③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调差方式: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作调整;变化幅度大于±5%时,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作调整;变化幅度大于±5%时,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调差价款在次月申报支付进度款时申报支付或扣除。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按合同价(不含不可预见费)的30%支付施工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安排:在每期拨付的进度款中按应付进度款的30%比例抵扣,如因建设工期短导致工程已完工而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在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一次性扣清。
17.3 工程进度付款
    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变更及增加工程)申报,截止日为当月26日,承包人必须将《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于当月报监理公司核实,经发包人核定后,于申报工程进度款的次月5日前支付。
    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变更及增加工程)的80%支付。
    变更工程造价必须经监理公司核实,并经发包人核定后方可支付。
    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于次月支付至合同价的85%(如有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则在本期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一次性扣清),完成形成水田指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
结算审核完成后,于次月支付至审定总造价的97%。
    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经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若未发现任何重大质量问题,于次月付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不计息)。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发票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款(质保金不留发票,发包人支付到97%结算款时,承包人需出具全额发票给发包人)。
    增加:不可预见费:在不可预见费金额的范围内由监理单位进行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该款项的80%,其余部分结算后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款修改如下:
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结算价的 3 %,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单后14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六 份。
增加条款17.5.2(4)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核数为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六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有关规定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 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验收程序为: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
验收标准符合以下规定:
18.1.1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
(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4)《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5)《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6)《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7)《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改造提升水田建设标准(试行)》(2014 年 7 月);
(8)《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
(9)《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2016 年 10 月);
(10)《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 号);
(11)《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耕保 发〔2018〕104 号);
(12)《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3)《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1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15)《广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18.1.2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划
(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
(5)《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2018);
(6)《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7)《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8)《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10)《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2020);
(11)《广东省一年三熟灌溉定额》;
(12)《水工设计手册》;
(13)《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14)《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
(15)《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16)《泵站设计标准》(GB 50265-2022);
(17)土壤检测(NY/T 1121);
(18)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
(19)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
(20)《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增加条款18.7.6 :所有资料应提交电子文档光盘2套,文字材料采用“WORD”、“EXECL”格式2003版本,图纸采用“DWG”格式,相片采用“JPG”或“JPEG”格式。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    、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  ;费用承担: 承包人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经各方均确认为缺陷备案的部分,工程量不予结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 ,时间为1年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
投保内容:   按规定办理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规定办理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与保险公司已签订的协议由承包人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      。
保险条件:      /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增加条款22.1.7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6)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除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除外)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2.2.4  本款第一段末补充:本合同项目执行资金集中支付方式,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发包人不对财政的审核方式和付款时间负任何责任。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保密
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6  其他
(1)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备案等,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2)承包人及其人员应尊重工程所在地的民风民俗。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经公开招标程序,于   年
    月   日根据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式确定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本项目施工招标的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项目名称)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纸等);
(7)中标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的澄清等);
(8)国家及广东省、韶关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含税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不可预见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项目主体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中标的综合单价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合同总价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的工程部分投资合计+不可预见费(按招标控制价不下浮)。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为     %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 叁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建设,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防止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在汛期施工,乙方应制订度汛方案,采取相应度汛措施,确保汛期施工安全,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乙方应负全责。
12.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乙方应负全责。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盖章)          施工单位(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责任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韶人社〔2017〕133号),甲、乙双方就                项目特订立本工人工资支付责任书。                                                                                                                              
1、用工实名管理
1.1、乙方必须与劳动者(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1.2、乙方应当在劳动者进场三日内采集其实名信息,劳动者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在本县的暂住地址、联系电话、用工主体、直属班组长及其联系电话***
1.3、乙方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者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用工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用工管理台账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1.4甲方监督、督促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用工实名管理的工作。
2、工人工资支付
2.1、乙方必须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2.2、乙方必须以实名制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可使用工人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拖欠工人工资、弄虚作假。工资发放后及时整理资料归档,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2.3、甲方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的20%作为工人工资拨入到乙方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4、甲方对工人工资的发放有权监督和检查。
3、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供担保:
(1)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手续,并一次性将应缴保证金存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2)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
4、如乙方违反以上条款,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甲方将协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乙方。
5、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6、本责任书一式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建设单位(甲方):(盖章)          施工单位(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本次招标采用填报下浮率办法的办法,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0.000%,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
本项目主体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中标的综合单价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合同总价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的工程部分投资合计+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招标控制价不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高于15%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专项作出详细合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以往类似工程详细成本分析报告供评标委员会审查。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                       
(另附)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按照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工程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执行。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1: 
 
 
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第一册 投标报价书)
 
 
 
 
 
 
 
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 标 报 价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大写:百分之    )的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2:
 
 
 
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第二册:商务标书)
 
 
 
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评 审 因 素 索 引 表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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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项目管理机构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缴纳投标保证的凭证复印件
七、投标承诺书
八、其他材料(若有)
 
注:本目录不作为格式目录,投标人可相应修改或补充,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可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兹报价以    %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 天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绝不违规转包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一
序号
内容
1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
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注册建造师等级:
3
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合同条款及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是或否)
 
4
投标保证(人民币)
 金额:    万元
方式:
5
工期(日历天)
 
6
质量等级
 
 
 
 
 
 
 
 
 
 
 
 
 
 
 
 
(三)投标函附录二
 
            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为防范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1、本公司保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2、本公司保证依法招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行为,我公司将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人员名册备查制度、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制度。
3、本公司确保所承建项目的所有劳动者都能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留金中划拨资金(提款)用于支付欠薪。
4、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信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并根据韶市水建管【2013】43号文,记入本企业不良记录档案。
5、我方保证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中标价的3%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账户或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
6、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特别是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留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至投标有效期的期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
 
 
 
 
 
 
 
注:如法人负责投标相关事宜,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项目管理机构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名称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序号
名    称
备 注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证书
 
4
项目经理相关证件
 
5
技术负责人***
***
6
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证件
 
...
...
 
 
 
 
 
 
 
 
 
 
注:上表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写,表格可扩展,投标单位参与此项目的所有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应附近3个月社保证明(其中必须有2023年1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单位返聘证明。
六、缴纳投标保证的凭证复印件
 
若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扫描件。
若采用投标保证担保方式,附银行保函扫描件。
若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网上投保后的电子保单扫描件和《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保证金缴纳信息》页面截图扫描件)。
七、投标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我方现参加         (项目名称)  招标及合同文件施工项目投标,如我方中标,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任务,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保证在工期      日历天内,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任务,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
2.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我方保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按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中标通知书。
4.我方保证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5.我方保证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中标价的3%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账户。
6.项目人员管理承诺:
(1)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2)我方保证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3)我方保证: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所到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若我方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如经过三次整改或警告仍未彻底解决问题,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作不良记录处理,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
(4)我方保证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专用技术人员均为我方员工,绝不转包或临时聘用临时闲散参与其中。若我方违反该条款将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可将我方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7.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内容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 30 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若未按该办法执行,将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此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若我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韶关市水务局)作不良信用记录处理,将我方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八、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无其他资料,投标人则填写“无”。
 
 
 
 
 
 
 
 
 
 
 
 
 
 
 
 
 
 
 
 
 
 
 
 
 
 
 
 
 
 
 
 
格式3:
 
 
南雄市江头镇生态茶园水利灌溉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第三册:技术标书)
 
 
 
 
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四、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五、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七、资源配备计划
 
注:本目录不作为格式目录,投标人可相应修改或补充,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可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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