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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二次)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3.02.01 标签: 上海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3.02.01
截止日期:2023.02.27
地 区:上海市
 
招标公告正文
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二次)公告
2023-02-01 总CIG9TAB

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二次)公告

(招标编号ST2023-013-GZ)

*重要提示: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登录“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按流程进行供应商注册并获取招标文件(须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国铁采购平台网站首页底部“帮助中心”的“常用文件”或咨询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

若本项目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不足三家,不满足开标条件,将不能按照招标公告公示的时间开标。请潜在投标人持续关注国铁采购平台,我们将发布重新招标公告或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告,仍然需要进行网上购买文件,但文件工本费无需重复缴纳。

1.招标条件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工务小型养修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包件

品名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01

晃车仪

45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各工务段指定地点

02

钢轨探伤仪

57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各工务段指定地点

03

焊缝探伤仪

27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各工务段指定地点

04

基地焊缝探伤系统

2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各工务段指定地点

05

0级轨道检查仪

19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各工务段指定地点

10

铝热焊接设备(法铝)

3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各工务段指定地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及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1.投标产品须符合原铁道部运基线路[2007]284号文件要求;投标产品须满足原中国铁路总公司Q/CR513-2016企业标准。

2.投标产品须经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或铁科院验收、评审或认定(注:须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证明材料,如文件、通知、技术审查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等,否则导致废标)。

3. 投标产品须通过经运行考核,安装在机车车辆上的运行考核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且考核时间不少于1年(提供运行考核证明材料)。

4. 投标产品的软件系统须经上海局集团公司铁路安全防控管理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二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及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本项目为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 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三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及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本项目为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 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四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及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投标产品须通过国铁集团(或国家铁路局,或原铁道部、原铁路总公司)科技课题验收。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 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五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及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0级轨道检查仪须符合TB/T3147-2012要求,并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轨道检查仪标定器须符合TB/T3147-2020附录B要求,并取得铁专计量认证。(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六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本项目为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七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本项目为CRCC认证目录内产品,投标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八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本项目为CRCC认证目录内产品,投标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 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九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适用于德国施密特钢轨铝热焊接施工工艺。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十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适用于法国瑞泰潘得路钢轨铝热焊接施工工艺。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十一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提供国际电工委员会出具的CB或CE检测报告;电池须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CQC认证证书。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十二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本项目为CRCC认证目录内产品,投标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十三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投标产品须符合上海局集团公司Q/CR-SHT《钢轨(道岔)打磨机》企业标准,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科技验收,委托并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投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十四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投标产品须符合上海局集团公司Q/CR-SHT《钢轨(道岔)打磨机》企业标准,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科技验收,委托并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在路内单位(指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须有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注:①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投标文件中如有用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十五包件:

(一)投标企业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企业授权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代理商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取得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针对招标项目的授权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有效期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三)投标产品资格(许可、认证或检测)要求:

投标产品须符合上海局集团公司Q/CR-SHT《钢轨(道岔)打磨机》企业标准,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科技验收,取得集团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示范性推广运用意见(提供纪要或文件等)。关键参数、性能要求须通过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企业标准相关规定。

(四)生产和供货能力:

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全部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须安装的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承诺。

(五)供货业绩:

投标产品须有供货合同,新产品不能提供合同则需提供集团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示范性推广运用意见(提供纪要或文件等)。提供合同时须是近三年内的合同(注:①提供至少1份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②合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③国产产品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履约信用:

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

2.企业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投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通报或已过通报期限,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2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为不良记录)。

(七)证明材料要求:

1.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工务部)或使用单位(段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提供集团公司工务部或段级及以上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须盖段章(或部门章),站段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使用报告内容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符,应有设备技术、性能进行评价,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使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使用报告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出具)

2. 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3.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视为不响应)

4. 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应与投标产品相符,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使用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各类材料的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材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相同数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八)其他要求:

1.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2. 招标文件中如有用【    】标注的数值或条文应检测并提供报告,检测报告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可优于),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近三年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线上方式进行。投标人须为国铁采购平台注册并持有CA数字证书的投标人,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获取“用户码+密码+验证码/随机码”。

5.2注册并持有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后,点击“招标(试)” →点击“公告”。在【公告】→【招标公告】模块下,查看招标公告,并点击【查看】进入。

进入【文件购买】页面,点击【支付】按钮(选择购买的包件及录入投标单位联系人***

待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缴款凭证及报名表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或在【参与的项目】→办理中,找到已报名的项目,进入招标文件页面,点击【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工本费为每包件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须使用公对公账户电汇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不接受个人汇款),电汇缴费凭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发票相关事宜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

同一项目下任一包件文件工本费仅需缴纳一次,因项目流标、投标全部被否决等情况重新组织采购时无需重复缴纳,但需要重新购买文件,但文件工本费无需重复缴纳。

5.4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时间为2023年 2 月1日08:00时起至2023年 2月 6日16:30时(北京时间)止。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该时间内通过国铁采购平台完成购买招标文件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买招标文件将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

5.5注册、办理CA数字证书、购买招标文件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咨询国铁采购平台在线客服,咨询电话:***

5.6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 要求,将在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中扣分1分/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方式(两种方式均要求):

线上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请在国铁采购平台按流程指引办理CA数字证书,于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登录后(帮助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交易基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新2号楼  108  室。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 2 月 27日  8 时4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及现场(或邮寄)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6.3逾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国铁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4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电    话: 021-51222768

传    真: 021-51221718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邮    编: 200071   

联 系 人***

电    话:  021-51235525

电子邮件***

帐    号:3100 1519 3000 5003 1067

开户银行:中国建行公司上海第六支行

行    号:1052 9006 7007

 附件:

一、标书费汇款银行回单

 

请粘贴盖银行回单章及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二、开票资料(WORD版)

单位名称:

 

税号:

 

电话:

***

地址:

***

开户行:

 

账号:

 

三、开票资料(PDF版)

 

 

 

 

 

 

请粘贴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四、投标申请表(WORD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包件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地址

***

姓名

 

职务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在阅读和理解了本次招标公告后,认为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在此特向贵方提出参与招标编号的上述申请投标标段/包件号的投标报名,特此申请。本投标单位有关信息如上。

声明: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购买同一项目的多个标段/包件只需填写一张投标申请表。

  • 投标申请表(PDF版)
  •  

     

     

     

     

     

     

    请粘贴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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