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3.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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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宁乡市 |
内 容: |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有*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椒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 |
关键词: | 食品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长沙顶益食品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长沙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椒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长沙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青椒,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从宁乡三人行蔬菜商行购进了50斤青椒,购买价是3.5元/斤,货值金额175元。当天中午作为主菜就食用了30斤,下午检验检测中心带走抽样样品7斤,剩余的13斤作为主菜晚餐也全部食用完毕,食堂内已无库存。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积极实施食品召回,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