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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89号1栋1楼、2栋1楼、3栋-1楼、3栋1-12楼的房产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3.01.16 标签: 四川省招标 成都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3.01.16
截止日期:2023.02.28
地 区:成都市
内 容:起拍价:*********元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在线拍周期:** 小时 延时周期:* 分钟/次 加价幅度:*******元 起拍价:*********元 保证金:**,***,*** 元 评估价:***,***,***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
 
招标公告正文
起拍价: 158634000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1000000元
起拍价:158634000元 保证金:15,860,000 元
评估价:226,620,00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号
 
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拍卖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2月25日10时起至2023年2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鸿泰大道以东、香岛大道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3)第1738号】及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89号1栋1楼、2栋1楼、3栋-1楼、3栋1-12楼的房产。1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2,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钢,规划用途:库房,建筑面积:7898.26平方米;2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3,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钢,规划用途:库房,建筑面积:4496.94平方米;3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框剪,规划用途:科研楼,建筑面积:2793.46平方米;3栋1-12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框剪,规划用途:科研楼,建筑面积:30449.82平方米;登记时间:2014/3/3,建筑面积合计:45638.4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2793.46平方米)。地号:QBJ1-27-75,地类(用途):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37851.88平方米,终止日期:2062-10-31。

竞买人须在拍卖前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相关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拍卖成交后,如因买受人不能满足相关部门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或其他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本院及辅助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院及辅助机构不保证提供拍品所应具有的立项、规划、建设、施工、质监、共建配套等证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次拍卖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按其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的现状和已知瑕疵已于公示,但不排除标的现状表述缺陷和未知瑕疵、隐性权属瑕疵存在的可能。竞买人须自行了解,并于买受时一并承受和自行处理。

评估价:22662万元

起拍价: 15863.4万元;保证金:1586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3年2月25日10时起至2023年2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3年3月10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土地使用费、公用事业费及滞纳金、水费、电费、排污费、通讯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2月22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3年2月22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

举报监督电话:***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6日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 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2月25日10时起至2023年2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鸿泰大道以东、香岛大道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3)第1738号】及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89号1栋1楼、2栋1楼、3栋-1楼、3栋1-12楼的房产。1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2,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钢,规划用途:库房,建筑面积:7898.26平方米;2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3,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钢,规划用途:库房,建筑面积:4496.94平方米;3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框剪,规划用途:科研楼,建筑面积:2793.46平方米;3栋1-12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框剪,规划用途:科研楼,建筑面积:30449.82平方米;登记时间:2014/3/3,建筑面积合计:45638.4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2793.46平方米)。地号:QBJ1-27-75,地类(用途):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37851.88平方米,终止日期:2062-10-31。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进行拍卖,交付待法院通知。标的物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

2、辅助机构于2022年11月17日在网络平台查询,标的内有工商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有关迁出、注销或再次登记等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3、标的物权利人为企业,标的物权利人企业状态为存续。关于本拍卖标的成交后买受人的购房发票开具及发票种类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拍卖成交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办理交税时所涉及的税种较多且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办理时间可能较长,且不受本院和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买受人充分理解。建议竞买人参与竞拍前,事先去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标的的所有涉税事项。

4、经评估报告记载及辅助机构实地勘察,有关各房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层数、层高、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维护状况等描述如下:

幢号

部位

建筑面积(㎡)

建筑物基本情况

1栋

1楼

7898.26

独立基础,钢结构,总层数1层;建筑物外墙底部刷涂料,上部彩钢,铝合金窗,内墙刷涂料,钢屋架,环氧地坪,卷帘门;室内层高约9.3米,卸货平台约为1.4米,现作为仓库正常使用中,消防、水电等设施设备较齐全,维修、保养情况一般。

2栋

1楼

4496.94

独立基础,钢结构,总层数1层;建筑物外墙底部刷涂料,上部彩钢,铝合金窗,内墙刷涂料,钢屋架,环氧地坪,卷帘门;室内层高约9.3米,卸货平台约为1.4米,现作为仓库正常使用中,消防、水电等设施设备较齐全,维修、保养情况一般。

3栋

-1楼

2793.46

独立基础,框剪结构,室内配备电梯;层高约为3.8米;水泥地坪,墙面及天棚面刷涂料;现作为地下车库正常使用中,消防、水电、通风等设施设备较齐全,维修、保养情况较好。

3栋

1-12楼

30449.82

独立基础,框剪结构,总层数12层;建筑物外立面玻璃幕墙,局部铝材饰面;底层约5米,挑高约为7.0米,标准层约为3.5米;配备电梯,每层设置卫生间。底层大厅地面铺设地砖,墙面大理石饰面,石膏板吊顶;底层局部餐厅地面水泥地坪,墙面刷涂料;底层局部地面铺设大理石,墙面刷涂料;2层地面铺设地毯,局部地砖、地板革、复合地板,天棚面扣板吊顶,墙面刷涂料,墙面石材饰面;3层走廊地面铺设地砖,墙面刷涂料,天棚面扣板吊顶,局部毛坯状态;4-8、10层处于毛坯状态;9层地面铺设地砖,局部铺设地毯,乳胶漆墙面,天棚面扣板吊顶,局部石膏板吊顶。11层地面水泥地坪,局部地板革;12层地面铺设地板革,天棚面扣板吊顶;现作为办公楼使用,消防、水电、通风等设施设备较齐全,维修、保养情况较好。

合计

45638.48

 

如需查阅前述相关材料的内容明细及其它内容,竞买人可事先通过电话预约前来辅助机构处查阅。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3年3月10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务必缴入本院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3年2月22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3年2月22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一、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土地使用费、公用事业费及滞纳金、水费、电费、排污费、通讯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6日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21)沪02执1608号]

拍品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鸿泰大道以东、香岛大道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3)第1738号】及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89号1栋1楼、2栋1楼、3栋-1楼、3栋1-12楼的房产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拍品现状

标的实际状况

(占用、租赁情况)

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进行拍卖,交付待法院通知。标的物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1、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

2、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

3、抵押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

1、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鸿泰大道以东、香岛大道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3)第1738号】及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89号1栋1楼、2栋1楼、3栋-1楼、3栋1-12楼的房产。1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2,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钢,规划用途:库房,建筑面积:7898.26平方米;2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3,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钢,规划用途:库房,建筑面积:4496.94平方米;3栋-1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框剪,规划用途:科研楼,建筑面积:2793.46平方米;3栋1-12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33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房屋性质:单位自建,房屋结构:框剪,规划用途:科研楼,建筑面积:30449.82平方米;登记时间:2014/3/3,建筑面积合计:45638.4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2793.46平方米)。

2、地号:QBJ1-27-75,地类(用途):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37851.88平方米,终止日期:2062-10-31。

3、四至情况:东近景泰路,南至空地,西至鸿泰大道,北至香岛大道。

4、特殊说明:

(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土地使用费、公用事业费及滞纳金、水费、电费、排污费、通讯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均由买受人承担。

(2)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拆除。

(3)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标的物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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