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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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新化县 |
内 容: | 近期,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鸿盛饮料有限公司****年**月**日生产的纯e代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 |
近期,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新化县鸿盛饮料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4日生产的纯e代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纯e代包装饮用水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6日向新化县鸿盛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化县鸿盛饮料有限公司共生产了上述纯e代包装饮用水300桶,违法所得1176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口头告知并要求新化县鸿盛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合格的纯e代包装饮用水采取召回程序,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本局报告处理情况。新化县鸿盛饮料有限公司张贴召回公告后尚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
1、立即停止生产,迅速采取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纯e代包装饮用水;
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3、加强食品生产流程的管控,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序开展,保证食品健康安全。
新化县鸿盛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亚硝酸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1176元。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