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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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新化县 |
内 容: | 近期,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三联洞山泉水厂****年**月**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
近期,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新化县三联洞山泉水厂2022年11月13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6日向新化县三联洞山泉水厂送达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新化县三联洞山泉水厂共生产了上述包装饮用水211桶,违法所得724.5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口头告知并要求新化县三联洞山泉水厂对上述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采取召回程序,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本局报告处理情况。新化县三联洞山泉水厂采取召回程序后尚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
1、立即停止生产,迅速采取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
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3、加强食品生产流程的管控,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序开展,保证食品健康安全。
新化县三联洞山泉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4.5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724.5元。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