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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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宁乡市 |
内 容: |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灰汤镇群富超**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有*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灰汤镇群富超*经营的绿壳鸡蛋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 |
关键词: | 食品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经营的绿壳鸡蛋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绿壳鸡蛋,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7月29日从宁乡同欣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计购进了19.5斤,购进的价格为9.5元/斤,购进当天开始当事人将购进的绿壳鸡蛋放置于经营场所农产品区对外进行销售,对外销售价格为12元/斤。截止案发之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事后积极召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3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