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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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温州市 |
内 容: |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农业诚信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我局起草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姜力群,联系电话:* |
关键词: | 农业 |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农业诚信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姜力群,联系电话***
附件:温州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温州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农业诚信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温安委办〔2021〕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要求
本办法所称农业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从事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受理社会各界对农业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线索包括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猪屠宰、动植物防疫检疫、上道路拖拉机等。
二、举报奖励条件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或线索;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未被农业农村部门掌握或未公开披露的;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方式查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三、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的认定,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直接掌握有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为案件查处起关键作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相关证据并协助查办活动,为案件查处起重要作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就高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不得超过2万元;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就高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不得超过1万元;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就高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不得超过2000元。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其中:举报上道路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每台奖励500元。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酌情予以3000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奖励发放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的认定以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登记时间为准;
(二)举报奖励金采取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罚没物品代替;
(三)奖励的确定以举报线索为准,一宗线索涉及几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理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举报人的奖励金发放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领取。
执法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奖励金申请、发放手续后,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金审批、代领、发放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由市农业行政执法队综合处进行归档、保存。
举报奖励经费,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相关经费中统筹安排。
五、附则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向举报人索要举报奖金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