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采购需求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以及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采购投标承诺函》);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3)①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的,需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所投产品,否则无效。②投标人为所投产品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的,需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三类以上医疗器械经营,且经营许可范围包含所投产品,同时需提供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所投产品)否则无效。(提供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4)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查询截图证据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投标供应商必须先行注册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才可对本项目进行响应投标,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注:已成功办理报名登记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