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领取招标文件说明:
1、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内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http://ggzy.jz.gov.cn)同时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成功后请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的招标文件下载确认单加盖企业公章(此项为档案必存项),以现场递交的方式转至采购代理机构。
2、投标文件同时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及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3、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解密时限为2022年10月11日09时20分(北京时间)前】、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自行准备好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
5、投标人未在以上2个网站同时下载招标文件,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锦州华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 锦州银行天桥支行
账户名称: 锦州华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101006820051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