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绿化资质除外)。
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
(4)拟承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
3.7.1项目负责人***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指项目负责人***
有效期为: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三年内有效。
3.8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