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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求《黔南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2.09.09 标签: 贵州省招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招标 体育招标 
加入日期:2022.09.09
地 区:黔南布
内 容: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行业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健康发展,我局拟定了《黔南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
关键词: 体育
 
招标公告正文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行业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健康发展,我局拟定了《黔南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踊跃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

联系人:陈乾坤,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9月9日

附件

黔南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内容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豁免类别

原法条处罚规定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免予处罚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损失等危害性后果的。

免予处罚

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导游实施《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实施《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免予处罚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7种行为。

4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免予处罚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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