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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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海南省 |
内 容: |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家经营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韭菜、铅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嫩姜行为调查 |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超市。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韭菜、铅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嫩姜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27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叶冠矩)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0日)、嫩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0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广州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韭菜中的腐霉利项目、嫩姜中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2年6月16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韭菜、铅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嫩姜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规要求的韭菜、铅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嫩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韭菜、嫩姜时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该批次韭菜、嫩姜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在采购韭菜、嫩姜时已落实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该批次韭菜、嫩姜为不合格食品,且能说明来源。同时,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召回、整改措施,调查过程中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未造成社会危害,粘贴召回公告后也无客人前来退货,故无不合格的韭菜、嫩姜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陵水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免予处罚。
??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韭菜、嫩姜进行召回;因韭菜、嫩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2、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2年7月1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常经营,见有2022年7月19日购进的韭菜、嫩姜在销售,超市门口有粘贴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韭菜、嫩姜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使用腐霉利、铅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上述当事人至调查终结能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供货商资质与相关票据,致使上述不合格产品能够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