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队专职消防员购买保险,详见附件
1.投保人: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
2.被保险人: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专职消防员(以投保人实际提供人员清单为准。)
3.投标保费:每人年参保费1650元,以101人作为概算数量上限,费用支付按照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在保险期间内,投保若需更换、增加或者减少人员,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书面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
(二)保险责任(服务不低于以下标准)
(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不少于28种基本重大疾病和14种可选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重大疾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可选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约定天数(该约定天数称为等待期)后或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医院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
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
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根据该伤残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前述计算方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此晋级规则。
被保险人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特别约定分别设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责任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伤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两者之高者为限。
2.4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特别约定只选择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或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