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363 号文件,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903-9632),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本项目不需要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加密U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不能到达现场参加会议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后与备份文件(使用压缩打包工具加密后)分别发送至采购人指定的邮箱(3085583277@qq.com),压缩包里有且仅有一个PDF文档。压缩包文件名为本招标项目名称,邮箱发送主题上标明“凤城法院“五化法庭”信息设备采购项目”字样,并在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文件中均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与备份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致性承诺函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开标时,投标人须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疫情期间也可以由自家投标人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投标人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6、投标人须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085583277@qq.com,邮件标题统一格式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邮件内容中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具体材料如下: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7、投标人须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解密设备也可自行远程解密,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
8、疫情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遵照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财采〔2020〕66号《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9、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注册过的供应商请点击http://218.61.232.162:8605/TPBidder/huiyuaninfomis2/pages/huiyuanregister/Agree网址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已注册过的投标人无需进行二次注册。
注:如果疫情发生变化出现特殊情况,一切按照疫情管控防控措施执行。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凤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 丹东银行新桥支行
账户名称: 丹东博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11311000008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