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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2.08.04 标签: 广东省招标 路招标 
加入日期:2022.08.04
地 区:广东省
内 容:项目名称 ***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号之*物业项目供应商 项目编号 HYSZS********* 项目地点 金平区 数量 * 挂牌价格 费用挂牌底价:****元/月,费用包含各项应交代垫款项。费用挂牌总价:******元。 挂牌期满日期 ****-**-** 项目类型 招商 征集方承诺: *
关键词:
 
招标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汕头市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 项目编号 HYSZS202200023
项目地点 金平区 数量 1
挂牌价格 费用挂牌底价:4500元/月,费用包含各项应交代垫款项。费用挂牌总价:270000元。 挂牌期满日期 2022-08-04
项目类型 招商
征集方承诺:

汕头市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

征集方承诺

我方(即征集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通过恒益顺公司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征集供应商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委托方已知悉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充分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其约束,同意参照《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商采购交易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招商交易;在招商交易过程中,承诺按照恒益顺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履行本委托方的义务;

2.本次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本次委托的招商项目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对《公告》所填写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恒益顺公司对上述材料内容在贵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并组织公开征集供应商交易活动;

5.本招商项目《公告》属于本委托书的组成部分,本委托书未尽事宜,以《公告》为准;

6.签署合同后,我方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供应商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等情形,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以本项目设定的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恒益顺公司、意向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我方现提出申请,请按我方确认的公告内容由恒益顺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征集供应商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汕头市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一、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YSZS202200023

招商单位(征集方)

汕头市金砂供销社

单位地址

汕头市汕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学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192731499F

联系人

***

电话

18128104419

招商项目名称

汕头市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

供应期限

5年

招商委托概况

本次招商项目为汕头市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招商标的权属人为汕头市金砂供销社,权属证明及权证编号为《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447298号),权证列示的建基面积359.07㎡,权证列示的建筑面积774.53㎡,权证列示的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

招商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物业承包经营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签订《单位承包经营协议》(下称合同)时供应商应一次性向征集方缴交经营风险抵押金(按三个月供应费用计算),同时交付一个月的供应费及代垫款项。

2.供应商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从事非法活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及经济责任一概由供应商自负。

3.征集方按照招商标的物业的现状招商,不包括房产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4.征集方将物业给供应商经营,由供应商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

5.本次招商项目对汕头市金砂供销社公开征集汕樟路56号之5物业进行经营,物业面积为50M²,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6.特别提示:征集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等对标的物业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供应商了解标的物业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供应商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7.本项目供应期限为5年。

8.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首月承包费及代垫款项(具体数额以合同约定为准),以及经营风险抵押金(按三个月承包费及代垫款项各级金额,具体数额以合同约定为准)一次性缴交至征集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二、招商交易条件

费用挂牌底价(人民币)

4500元/月(含4500元),费用包含各项应交代垫款项。

费用挂牌总价(人民币)

270000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2年7月22日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2年8月4日

是否自动延牌

挂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供应商不足1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报名

招商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则以不低于挂牌底价采取协议成交方式确定供应商。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最高报价者被确认为供应商。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7000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例如:HYSZS202200023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为保护征集方和有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登记招商项目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征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供应商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

1.意向供应商提出供应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供应商申请的;

2.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3.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在本公告提供的 《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单位承包经营协议》)与征集方签署《单位承包经营协议》;

4.意向供应商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1.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供应商,原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双方签订《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后,将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额无息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1.供应商必须保护经营场所及有关设施,经营期间房产一切设施若有损坏由供应商负责维修,不得将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转借或转租给他人,如须合作经营,必须经征集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充作抵押,不得随意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否则,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经营期满或供应商违约被征集方收回经营场所及经营权时,所有装修均不得拆除破坏,应无偿归还征集方(供应商所安装的空调及电话机除外)。

2.供应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台风等安全防范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杜绝事故隐患,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经营期间供应商是安全直接负责人***

3.该场地经营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保安费等概由供应商支付。

4.经营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或终止合同时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征集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经营期满后,供应商必须注销或迁出工商营业执照后,征集方才退还押金。供应商如需要继续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征集方审查确定,另订合同。

6.在供应期内中途退出属违约行为,征集方即视供应商为自动放弃,交还征集方收回门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供应商承担,同时视供应商为违约,合同终止,征集方将扣留抵押金作赔偿征集方的损失,如若有拖欠供应管理费将一并向供应商追收。

7.供应商未按《解除协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清退、返还经营产地,应自通知书规定的清退之日起按合同约定供应费的四倍支付占用费。

8.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向对方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9.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

特别约定

1.意向供应商参加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本公告约定,同意接受恒益顺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组织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并接受恒益顺公司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意向供应商应在报名登记前,须仔细审阅招商项目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商标的,清楚招商标的现状,对招商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供应,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后因招商标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征集方对招商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以及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供应商了解招商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商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供应商应自行判断招商标的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对招商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供应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征集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招商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商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商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商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的、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招商项目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单位承包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同意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

5.恒益顺公司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供应商提供补充资料。经确定为供应商后,征集方和供应商应在供应商中标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6.本公告未约定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7.通过协议成交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将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供应商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征集方提出,征集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者异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本次服务招商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意向供应商/经确定的供应商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9.意向供应商因招商项目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供应招商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10.意向供应商对确认“合格意向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向征集方提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征集方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报名须知

1.意向供应商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地址:***

注:

(1)《形式审查资格文件》提供资料明细详见招商公告第三大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含公告),需自行打印至恒益顺公司进行报名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签名处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2.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未按第1点要求提供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资料缺失等情况)且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供应商,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报名材料,并视其为无效报名。

3.意向供应商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商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4.征集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供应商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征集方衔接查勘事宜;意向供应商若有疑问,可以向征集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5.本招商公告所称“意向供应商”是指:有供应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办理意向供应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存续法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供应商”是指经恒益顺公司初步的审查,符合招商条件并取得恒益顺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格确认书》的意向供应商。

***

一、形式审查条件

1. 意向供应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A.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由自然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B:非自然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意向供应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由经办人授权代理则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的材料为2021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2022年度至今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意向供应商须满足条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信息为准,并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文件递交要求:

1.递交材料需包含两部分:

(1)形式审查文件(一式两份);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递交日期:

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应于报名截止日期前,送至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

三、开标时间:

具体开标时间待通知。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编

515041

联系地址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樟路56号之5物业项目供应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得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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