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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第三批)采购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2.07.23 标签: 上海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2.07.23
截止日期:2022.08.22
地 区:上海市
 
招标公告正文
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第三批)采购 招标公告
2022-07-23 总3F2F1QF0

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第三批)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T2022-153-GZ)

 

*重要提示: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登录“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按流程进行供应商注册并获取招标文件(须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国铁采购平台网站首页底部“帮助中心”的“常用文件”或咨询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

若本项目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不足三家,不满足开标条件,将不能按照招标公告公示的时间开标。请潜在投标人持续关注国铁采购平台,我们将发布重新招标公告或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告,仍然需要进行网上购买文件,但文件工本费无需重复缴纳。

1.招标条件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工务小型养修设备(第三批)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包件号

品   名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采购单位

01

惯导式轨道检测仪

 

2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部交付完毕

上海高铁基础设施段

02

0级轨道检查仪

 

7

上海高铁基础设施段(4台)、杭州工务段(3台)

03

涡流探伤仪

 

2

上海高铁基础设施段

04

内燃冲击式捣固镐

 

38

杭州工务段

05

全站仪

 

2

宁波工务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产品的许可、认证和检测要求:

1. 快速轨道测量仪的设计、制造、使用应符合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有关设计规范及符合以下标准(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总纲GB6587、电子测量仪器温度试验GB658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GB/T18268)并取得铁专计量认证及认证证书。

2.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应提供的CE安全认证(注:提供CE证书,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应提供省部级(指省、直辖市、部委或部属机构,例如江苏省、上海市、铁科、中铁质量检测认证中心、铁科院标准计量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下同)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应页码齐全、结论合格有效,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应符合要求。

(注:①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出具的全页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关键项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及缺页报告均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检测机构已注销的视为无效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④标注的应检项目应全部检测,如一份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可委托其它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对未检项目或数值进行检测,同时提供其全页检测报告,以保证所有规定检测项目和数据齐全,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数值缺失导致废标;⑤本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委托检测单位不作要求,可以是生产单位、代理商或第三方单位委托检测)

(三)生产和供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的投标产品数量的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符合《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局用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铁科信〔2020〕18号)管理规定。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国铁集团下属单位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①提供至少各1份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合同;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如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应由现生产企业提供说明;③中标通知书、合同可以不是同一批次;④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现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①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履约信用证明应和标书中提供的合同内容相符,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4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③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此项不响应)

(八)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使用报告评价的对象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②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说明,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型号各项指标;③使用报告须为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下属车间及站段科室出具的报告无效;④使用报告应为2019年1月1日后出具。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九)其他要求: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取得国内针对招标项目的代理资格(注:不同地区、行业的授权均可,本次评标只要求授权的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由此产生的代理权争议由授权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6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

(注:不是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3.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盖章或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

7.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注: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8.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9.①各项证明材料应为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中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③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

10.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授权变更(代理商发生改变)时,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延续性,要求提供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服务或保修承诺书,承诺对上海局集团公司前期采购的原型号设备延续提供良好售后服务,否则判定为不响应。

11.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二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产品的许可、认证和检测要求:

1. 0级轨道检查仪须符合TB/T3147-2012要求,并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轨道检查仪标定器须符合TB/T3147-2020附录B要求,并取得铁专计量认证。(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

2.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应提供的CE安全认证(注:提供CE证书,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应提供省部级(指省、直辖市、部委或部属机构,例如江苏省、上海市、铁科、中铁质量检测认证中心、铁科院标准计量所等,下同)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应页码齐全、结论合格有效,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应符合要求。

(注:①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出具的全页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关键项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及缺页报告均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检测机构已注销的视为无效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④标注【 】的应检项目应全部检测,如一份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可委托其它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对未检项目或数值进行检测,同时提供其全页检测报告,以保证所有规定检测项目和数据齐全,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数值缺失导致废标;⑤本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委托检测单位不作要求,可以是生产单位、代理商或第三方单位委托检测)

(三)生产和供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的投标产品数量的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符合《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局用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铁科信〔2020〕18号)管理规定。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国铁集团下属单位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①提供至少各1份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合同;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如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应由现生产企业提供说明;③中标通知书、合同可以不是同一批次;④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现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①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履约信用证明应和标书中提供的合同内容相符,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4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③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此项不响应)

(八)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使用报告评价的对象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②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说明,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型号各项指标;③使用报告须为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下属车间及站段科室出具的报告无效;④使用报告应为2019年1月1日后出具。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九)其他要求: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取得国内针对招标项目的一级代理资格(注:不同地区、行业的授权均可,本次评标只要求授权的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由此产生的代理权争议由授权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6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3.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盖章或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

7.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注: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8.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9.①各项证明材料应为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中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③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

10.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授权变更(代理商发生改变)时,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延续性,要求提供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服务或保修承诺书,承诺对上海局集团公司前期采购的原型号设备延续提供良好售后服务,否则判定为不响应。

11.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三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

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证明材料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各项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 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或其它通用设备等,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无文件号的材料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上道使用的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提供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提供设备CE标识铭牌图片,并和此次投标产品名称、型号一致)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

(3)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进口产品须通过了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委托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提供省部级及以上质检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须认定合格、不缺页),并有一年及以上的上道使用良好记录,上道使用前通过了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提供铁路局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的试用或评审报告、备案资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无文件号的资料应有骑缝章,报告出具的产品型号、生产单位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须认定合格、不缺页)。

3.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评审)的新型养路机械。①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②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铁专计量认证(通过铁专计量认证的须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或国家3C认证、或质量认定(提供认证证书或质量认定报告)。

(注:比照第1点“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提供)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集团公司局用工业产品相关管理要求通过了质量认定。(注:比照第1点“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其它非CRCC认证目录内的工具类产品要求(手持式电动工具、非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计量器具、仪器)符合以下之一。①进口产品提供CE认证(CE认证要求同第2点);②国内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相一致)。③按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合格(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合格、全面检测报告);④集团公司质量认定合格(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和合同内容相符,合同为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同时提供,如只提供一项则判定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提供已供买方的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

(八)用户使用证明: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须为工务段或集团公司工务部及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车间及科室出具的证明为无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1年5月1日开标,则2018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九)其他要求:

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 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外企的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注: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生产的进口品牌产品,以中文形式授权的无公证要求)

⑷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注:①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合格全页检测报告,缺页报告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导致废标;④认证检测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显示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须委托省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提供具体数值和全页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未提供具体数值会导致废标)

⑸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⑹ 投标产品中标单价如超过集团公司计划单价(含13%增值税)时无法实施时,本项目视为流标。

⑺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

(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 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十)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四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可为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证明材料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各项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4)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无文件号的材料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和合同内容相符,合同为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同时提供,如只提供一项则判定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提供已供买方的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

(八)用户使用证明: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须为工务段或集团公司工务部及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车间及科室出具的证明为无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2年8月1日开标,则2019年8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九)其他要求:

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 进口产品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外企的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注: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生产的进口品牌产品,以中文形式授权的无公证要求)

⑷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注:①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合格全页检测报告,缺页报告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导致废标;④认证检测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显示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须委托省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提供具体数值和全页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未提供具体数值会导致废标)

⑸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⑹ 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导致废标。

⑺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

(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 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十)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五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制造商直接授权的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许可和认证:

1.国内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要求证书在有效期内)。

2.进口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提供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提供设备CE标识铭牌图片,并和此次投标产品名称、型号一致),同时具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型式批准(提供证书复印件,要求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2020-2021)亏损状况,须提供近两年(2020-2021)财务会计报表。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六)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2020-2021)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2020-2021)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铁路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类投标,以及具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代理商须取得针对投标产品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

3.必须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4.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应为省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注:①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合格全页检测报告,缺页报告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导致废标;④认证检测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显示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须委托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提供具体数值和全页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未提供具体数值会导致废标。)

5.招标文件标注★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7.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8.投标产品中标单价如超过集团公司计划单价(含13%增值税)时无法实施时,本项目视为流标。

(八)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近三年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线上方式进行。投标人须为国铁采购平台注册并持有CA数字证书的投标人,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获取“用户码+密码+验证码/随机码”。

5.2注册并持有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后,点击“招标(试)” →点击“公告”。在【公告】→【招标公告】模块下,查看招标公告,并点击【查看】进入。

进入【文件购买】页面,点击【支付】按钮(选择购买的包件及录入投标单位联系人***

待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缴款凭证及报名表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或在【参与的项目】→办理中,找到已报名的项目,进入招标文件页面,点击【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工本费为每包件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须使用公对公账户电汇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不接受个人汇款),电汇缴费凭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发票相关事宜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

同一项目下任一包件文件工本费仅需缴纳一次,因项目流标、投标全部被否决等情况重新组织采购时无需重复缴纳,但需要重新购买文件,但文件工本费无需重复缴纳。

5.4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时间为2022年7月24日08:00时起至2022年7月28日17:00时(北京时间)止。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该时间内通过国铁采购平台完成购买招标文件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买招标文件将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

5.5注册、办理CA数字证书、购买招标文件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咨询国铁采购平台在线客服,咨询电话:***

5.6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 要求,将在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中扣分1分/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方式(两种方式均要求):

线上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请在国铁采购平台按流程指引办理CA数字证书,于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登录后(帮助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交易基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新2号楼 108室)。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8月22日8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及现场(或邮寄)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6.3逾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国铁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4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电    话: 021-51222768

传    真: 021-51221718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邮    编: 200071    

联 系 人***

电    话:  021-51235525

电子邮件***

帐    号:3100 1519 3000 5003 1067

开户银行:中国建行公司上海第六支行

行    号:1052 9006 7007

 

 

 

 

 

 

 

 

附件:

一、标书费汇款银行回单

 

请粘贴盖银行回单章及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二、开票资料(WORD版)

单位名称:

 

税号:

 

电话:

***

地址:

***

开户行:

 

账号:

 

三、开票资料(PDF版)

 

 

 

 

 

 

请粘贴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四、投标申请表(WORD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包件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地址

***

姓名

 

职务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在阅读和理解了本次招标公告后,认为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在此特向贵方提出参与招标编号的上述申请投标标段/包件号的投标报名,特此申请。本投标单位有关信息如上。

声明: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购买同一项目的多个标段/包件只需填写一张投标申请表。

五、投标申请表(PDF版)

 

 

 

 

 

 

 

请粘贴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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