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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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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2.07.21 标签: 重庆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2.07.21
截止日期:2022.08.22
地 区:重庆市
内 容:**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 **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炜锦瑞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有重整原因,但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柏炜锦瑞公司于****年*月**日向***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法院”)提出重整并同
 
招标公告正文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炜锦瑞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有重整原因,但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柏炜锦瑞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五中法院”)提出重整并同时提交预重整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柏炜锦瑞公司进行预重整,并聘任预重整辅助机构。

市五中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渝05破申526号通知书,对柏炜锦瑞公司预重整及聘任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担任辅助机构进行了备案登记。 

为顺利推进柏炜锦瑞公司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现柏炜锦瑞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就招募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柏炜锦瑞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7日,工商登记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注册资本1058.80万元。股东重庆泓瑞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58.80万元,持有100%股权,股东持有股权已办理股权质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旅游开发;本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楼盘销售代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柏炜锦瑞公司主要资产为“蓝光·鹭湖长岛项目”(在建,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位于重庆轨道交通江跳线享堂站,东邻团结湖公园和团结湖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开发涉及五个地块,于2019年11月开始建设,规划建设71栋约68万㎡。其中住宅67栋(含高层22栋、洋房45栋,4742户)建筑面积约46万㎡,商业约3万㎡,物业社区及配套等用房约1万㎡,车位5419个;乐园地块(即3#、4#地块)约0.81万㎡;已完工程量约36%左右。项目于2021年6月全面停工,目前1#、2#地块已于2021年12月20日实现复工,7#地块基本未开发。

二、投资金额、利率和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人民币4亿元,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在市五中法院批准《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人民币2亿元、3个月内再支付人民币2亿元,款项支付至柏炜锦瑞公司管理人账户内。

投资年利率:不高于10.5%。

投资期限:2年,自投资款项支付至柏炜锦瑞公司管理人账户之日起计算;前述期限届满,清偿投资款项并支付利息。

三、投资性质及投资用途

      投资款项性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共益债务。

投资款项用于支付柏炜锦瑞公司重整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项目续建、新建工程的建设费用支出、房屋销售和其他办公类支出;根据江津区规资局要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资金使用

由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务人(预重整期间)、投资人、辅助机构(管理人)等组建“重大事项决策小组”(暂定名) ,决定并监督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使用,保证全部资金汇入到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五、招募须知与条件

(一)招募须知

1.本公告是根据柏炜锦瑞公司现有资料做出的综合性、概括性陈述,并不当然替代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投资人除参考本公告外,应当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2.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从辅助机构处获得的任何公司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信息、资产信息、员工信息、债权审核情况、诉讼情况、法律定性、辅助机构意见等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意向投资人必须善意使用辅助机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投资方的重整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柏炜锦瑞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参与投资人遴选的资格。

   3. 意向投资人向辅助机构递交参选文件的,视为同意向柏炜锦瑞公司进行投资,并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及瑕疵。

(二)投资人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同时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意向投资人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提供与柏炜锦瑞公司资产营运规模相适应的履约能力,并提交具有人民币5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

4.意向投资人具备与柏炜锦瑞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拥有成熟的经营和管理团队。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可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中至少有一家须符合上述条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参选的,应当明确其中一家意向投资人为主申报机构,并提交联合体协议原件和其他联合体方的委托文件,并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和义务。

6.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银行、央企、信用评级2A以上的企业、以及具有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

六、招募流程

意向投资人在报名截止日前向辅助机构提交不可撤销的《重整投资方案》及报名材料,并向辅助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

(一)提交报名资料

1.意向投资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参与投资的报名书。(报名书应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投资优势、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介绍等,且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意向投资人简介(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若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和义务等。

4.意向投资人提交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含银行征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

5.重整投资方案。(含投资的具体方式、拟投入资金到位计划、投资债权清偿、柏炜锦瑞公司经营方案、项目新建工程的建设概算等)

《重整投资方案》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联合体参选的,应加盖联合体各方印章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6.意向投资人地址确认书。(含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7.意向投资人应当于2022年8月 20日前向辅助机构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

辅助机构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

账  号:3106 0901 0400 16160

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资料的,经辅助机构要求补正仍未按时补正或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意向投资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无效。

(二)遴选

1.在报名期限届满后,对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由评标委员会从投资利率、投资期限、履约能力、投资款清偿方案、经营方案、履约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分结果,依次确定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第二顺位中标候选人、第三顺位中标候选人。

2.评定为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的,辅助机构将向其发出《重整投资人中标确认书》,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应于收到《重整投资人中标确认书》之日起2日内与柏炜锦瑞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将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次确定第二顺位中标候选人、第三顺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中标人应于《重整投资人中标确认书》发出后2日内与柏炜锦瑞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如果仅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报名且符合本公告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

(三) 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1.对于未中标的意向投资人,由柏炜锦瑞公司发出《重整投资人身份未确认告知书》,并在5日内无息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2.对于中标的投资人,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收到《重整投资人中标确认书》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自动转为同等数额《重整投资协议》的投资款(重整计划批准前不计息)。

3.中标的投资人中标后拒绝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未按期足额履行投资义务,承担违约金人民币4000万元。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开标时间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 20 日18:00止。

2.报名资料提交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或者直接提交,并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至辅助机构电子邮箱***

收件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辅助机构)蒋夏律师  13908318039

收件地址:***

3.开标时间:2022年8月22日上午10:30

七、其他事项

(一)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原件及相关资料纸质版一式五份,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装订成册,予以密封。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二)意向投资人应提交的报名材料电子版一份,与纸质版不一致的,辅助机构将以纸质版为准。

(三)如招募工作安排因预重整工作的需要发生变化,柏炜锦瑞公司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

(四)经过本次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的投资人,在柏炜锦瑞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柏炜锦瑞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本次遴选的重整投资人即为柏炜锦瑞公司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投资人。

(五)本公告由柏炜锦瑞公司编制,最终解释权归柏炜锦瑞公司。

特此公告。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重整辅助机构: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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