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7.20 |
---|---|
地 区: | 陕西省 |
内 容: | 为加速完善***主**城*功能,贯彻落实***主**环境大整治管理大提升形象大改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面粉厂临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面粉厂临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
关键词: | 街 |
为加速完善兴平市主城区城市功能,贯彻落实咸阳市主城区环境大整治管理大提升形象大改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兴平市面粉厂临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兴平市面粉厂临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张贴公布并征求意见,同时在兴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19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建议、意见的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前往以下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早上9:30-12:00 下午14:30-17: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兴平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
兴平市面粉厂临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兴平市面粉厂临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该区域东至龙记观园,西至龙记观园,北至粮食路,南至龙记观园,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和测量成果为准。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为兴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三条 被征收人是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签约和搬迁期限
(一)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
(二)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或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
第五条 实施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出租的,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妥善处理好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有关纠纷。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房屋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产权证书未载明用途、建筑面积,或对载明的用途、面积有争议的,由兴平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规范评估确定。
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实施房屋征收时,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一)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确定房屋补偿价值,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二)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价格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兴平龙记观园项目内规划建设的3号楼商铺,共计18套。
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以商铺一层、二层叠加计算面积,安置价格为11000元/㎡,具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相关补偿费、奖励费
(一)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元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搬迁费。
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付补偿。
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暂定为30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一楼实际营业面积为准每月每平方米42元。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后,向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超过30个月的,继续向被征收人按标准支付至产权调换交房通知书或回迁安置公告载明的时间止。
(三)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交房的,按照房屋产权证书证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交房的,按照房屋产权证书证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超过3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双方为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由其负责人***
印。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顺序按照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确定。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收回,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注销。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兴平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兴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
款中扣除。
(二)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三)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散布谣言、散播虚假信息、蛊惑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等违法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方案自兴平市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