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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2.07.15 标签: 海南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2.07.15
地 区:海南省
内 容:关于征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防治及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水**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招标公告正文

关于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防治及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1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保亭县文明北路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572300),请在信封上注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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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保亭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保亭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公共事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公共事件等。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小伤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处置;Ⅱ级重大,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Ⅲ级较大,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Ⅳ级一般,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县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或者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而超出县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报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应对。县委、县政府及所属单位和部门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还包括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持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

1.6.1应急预案

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乡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指南。县、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配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保亭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副县长和县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含地震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司法局、县民族事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供电局。

县总指挥部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制定和修订《保亭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4)根据需要请求省政府协调南部战区、省军区和武警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5)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县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县总指挥部,为县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在县总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3)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承办县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保亭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县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主管政府办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

(1)设立县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设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气象局,驻县各保险、供电、油气经营等单位参加。

(3)设立县防风防汛防旱(三防)总指挥部,指挥台风、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重点水库、水利工程、县域重要河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畜饮水短缺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扶贫工作办公室、县气象局,驻县各供电、油气经营等单位参加。

(4)设立县生物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全县因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等引发的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5)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6)设立县森林火灾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7)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指挥火灾事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8)设立县交通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道路交通、水库渔(游)船、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武装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9)设立县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0)设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1)设立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12)设立县卫生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3)设立县动物疫情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4)设立县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刑事案件及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武装部、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5)设立县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司法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6)设立县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药品(药物)、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较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7)设立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建设工程事故、供气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8)设立县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出现粮食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急剧波动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9)设立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县政法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0)设立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委宣传部互联网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1)设立县舆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舆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2)设立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事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参加。

(23)设立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油气供应中断时间的应急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武警中队,驻县各石油、石化、燃气经营运输企业参加。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亭县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现场指挥机构要服从并协助省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或处置工作组指挥。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依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决定是否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4专家组

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县相关部门建立县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或也可依托省级专家库专家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运行机制

县、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县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乡镇、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对涉及核设施(物件)、具有战略性的物资储备库、县域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设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城,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县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省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乡镇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并视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在报送省政府的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县委、县政府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受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政府部门得到实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向省政府相关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

(2)事发地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请求省政府成立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或由省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县级指挥机构具体指挥调度。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前方总指挥部或省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等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委和政府机关、军事设施,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乡镇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厅负责做好衔接。

(4)当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县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省委、省政府或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省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党委、县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党委、政府批准,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实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报送县委县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或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党委、县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配合省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县委、县政府组织对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抄送应急管理厅;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对本区域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抄送应急管理局。

3.4.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及相关乡镇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发改、公安、交通、科工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乡镇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乡镇政府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县域内应急救援的中坚力量。县委、县政府重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县、乡镇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科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旅游文化、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民兵、预备役是县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建立健全军(警)、民兵、预备役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1)县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委、县政府根据乡镇政府请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3)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县内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1)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体系。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县内突发公共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公共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乡镇、社区(村)、各单位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以党委或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旅游文化和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县政府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办提出修订建议。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保亭县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三防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三防”总指挥部

2

气象灾害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3

地震灾害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县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

4

地质灾害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规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5

森林火灾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森林火灾应急总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

县生物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2)事故灾难类

1

非煤矿山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总指挥部

2

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工贸行业事故

4

火灾事故

5

道路交通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事故

应急总指挥部

6

水上事故

7

通信网络事故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县通信网络事故

应急总指挥部

8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总指挥部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9

建设工程事故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重大城乡建设事故

应急总指挥部

10

燃气事故

11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

辐射事故

县生态环境局

县环境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13

重污染天气

14

环境污染事件

15

生态破坏事件

16

水上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上搜救

应急总指挥部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预案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卫生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2

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预案

3

急性中毒事件预案

4

食品安全事件预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重大市场监管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5

药品安全事件预案

6

疫苗安全事件预案

7

动物疫情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县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总指挥部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

专项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县公安局

县重大刑事案件和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

重特大刑事案件预案

3

群体性事件预案

县政法委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4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预案

县宣传部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5

市场稳定

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市场稳定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6

油气供应中断

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7

民族宗教事件预案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8

舆情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县委宣传部

县舆情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9

涉外事件预案

县委统战部

县重大涉外事件

应急总指挥部

附件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公安局。

2

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武装部、县红十字会

3

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装部

4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装部、县武警中队

5

群众生活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民政局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装部、县红十字会

6

社会秩序

县公安局

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

7

新闻保障

县委宣传部

县委互联网信息中心、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8

勤务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单位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

9

专家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单位

省各专业专家库、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教育局、省直驻陵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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