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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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台山市 |
内 容: |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 **金海浪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经济**社就贵司拒不履行底迳农田的承包款、合同管理费、国家政策性土地补贴的支付义务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现向贵司发出解除《冲蒌镇三和**村底迳农田承包合同》的通知。 贵司与本经济**社于** |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
广东金海浪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经济合作社就贵司拒不履行底迳农田的承包款、合同管理费、国家政策性土地补贴的支付义务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现向贵司发出解除《冲蒌镇三和福田村底迳农田承包合同》的通知。
贵司与本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冲蒌镇三和福田村底迳农田承包合同》,由贵司承包本经济合作社所有的141亩底迳农田作农作物种植(不得养殖禽畜)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冲蒌镇三和福田村底迳农田承包合同》第三条第1、2、6款的约定:“承包款、押金和管理费缴交办法: 1、承包款缴交办法:承包款按年收取,采用先交租后耕种方式,乙方在每年1月3日前交清当年承包款,逾期按承包款每日收取千分之三滞纳金;2、第一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五年)承包款205.00元/年.亩,每年承包款人民币28905.00(贰万捌仟玖佰零伍元正);6、合同管理费1000元/年,……以后在每年1月3日前到三合村委会缴清当期合同管理费。”、第五条第6条的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国家政策性土地补贴归甲方集体所有……”,合同签订后,本经济合作社根据合同的规定向贵司交付了约定农田,贵司入驻后,本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于2022年1月3日前向本经济合作社缴交2022年的承包款人民币28905元及应于2020年-2022年这三年每年的1月3日前到三和村委会缴纳2020年-2022年的当年合同管理费1000 元,合计3000元。同时,贵司应向本经济合作社返还已收取的2020年、2021年的国家政策性土地补贴。
但现虽经本经济合作社多次向贵司催收,但贵司至今未向本经济合作社支付 2022年的承包款人民币28905元、2020年-2022年的每年合同管理费3000 元,合计款项人民币31905元,贵司也未向本经济合作社返还2020年、2021年的国家政策性土地补贴。
有鉴于此,本经济合作社特函告贵司:
第一、根据《冲蒌镇三和福田村底迳农田承包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1)点的约定:“违约责任及处理: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押金,收回农田;同时承包标的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质财产均归甲方所有:(1)拖欠承包款三个月以上”,由于贵司已严重逾期未向本经济合作社缴交2022年的承包款,因此,本经济合作社自贵司收本函之日起解除与贵司签订的《冲蒌镇三和福田村底迳农田承包合同》,没收合同押金,并收回本农田及地上种植物、附着物、临时建筑物、设施及农田上的不动产等物质财产。
第二、贵司应向本经济合作社支付 2022年的承包款人民币28905元、2020年-2022年这三年的合同管理费人民币3000 元,合计款项人民币31905元及返还2020年、2021年的国家政策性土地补贴。贵司造成本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及其他损失),本经济合作社依法保留追究的权利。
请贵司在收函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经济合作社缴纳本通知书第二款所述的2022年的承包款、合同管理费合计31905元及返还2020年、2021年的国家政策性土地补贴,及至本经济合作社办理《冲蒌镇三和福田村底迳农田承包合同》解除的交接手续,逾期不到场办理上述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并视为贵司无偿放弃在上述承包农田上遗留的所有物品及设施,由本经济合作社自行处理。特此函告,请周知!
此致
告知人: 台山市冲蒌镇三和村福田经济合作社
台山市冲蒌镇“三资”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