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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泰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辆处置(第四批)-川B100AF

信息发布日期:2022.07.01 标签: 四川省招标 绵阳市招标 租赁招标 汽车招标 
加入日期:2022.07.01
截止日期:2022.07.14
招标代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区:绵阳市
内 容:*****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辆处置(第四批)-川B***AF 标的名称: *****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辆处置(第四批)-川B***AF 项目编码: GR****SC******* 挂牌价格 *.*** 万元 价格说明: —— 首次挂牌公告期: **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关键词: 租赁 汽车
 
招标公告正文
绵阳市泰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辆处置(第四批)-川B100AF
标的名称: 绵阳市泰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辆处置(第四批)-川B100AF
项目编码: GR2022SC1002991 挂牌价格 5.506 万元
价格说明: ——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2-07-01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7-1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绵阳市泰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16台公务车辆,具体信息详见《资产信息汇总表》。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标的资产概况:

1.

序号

品牌/车型

车牌号

购置日期

上牌地区

行驶公里数(KM)

颜色

排量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排放标准

挂牌价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加价幅度(万元)

延时报价周期(秒)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9

大众帕萨特SVW71810HJ

川B100AF

2013.1

绵阳

160553

1798ml

LSVCH6A48CN151098

T05365

国四

5.506

1

0.05

120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绵阳市泰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MA6246913J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绵阳市  市辖区
住所/注册地址 绵兴中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郝玮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租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709196960H
批准单位名称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关于在西交所公开转让川B319AC等16辆经营车辆的请示 OA流程
批准日期 2022-06-23
批准文号 /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四川衡立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2-02-2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2-05-07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5.506 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506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为绵阳市泰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16台公务车辆(详见资产信息汇总表),车辆按现状分别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本次处置的车辆外观有轻微刮蹭掉漆,轮胎、发动机、电力系统等无异常,可正常驾驶。部分车辆停放于实验驾校地面停车场,部分车辆对外租赁使用中,维护保养情况良好,资产权属清晰。

3、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车辆现状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机器损坏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价款及交接车辆,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4、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和车损(车辆日常运行形成的车损除外)由转让方负责。

5、本次处置的车辆保险年审情况

序号

车牌号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年审

备注

1

川B319AC

至2022年11月4日

至2022年7月

 

2

川B082AF

至2023年1月30日

至2023年7月

 

3

川B061AF

至2023年1月30日

至2023年2月

 

4

川B265JV

至2022年7月28日

至2023年8月

 

5

川B629JY

至2022年7月28日

至2023年8月

 

6

川B598JR

至2022年7月28日

至2023年8月

 

7

川B315JV

至2022年7月28日

至2023年8月

 

8

川B119HC

至2022年7月28日

至2023年8月

 

9

川B100AF

至2023年1月12日

至2023年1月

 

10

川B369ET

至2023年1月7日

至2024年1月

 

11

川B975ER

至2023年1月7日

至2024年1月

 

12

川B563GY

至2023年1月24日

至2024年2月

 

13

川B672JZ

至2023年1月24日

至2024年2月

 

14

川B702ME

至2023年4月26日

至2024年5月

 

15

川B360JD

至2022年7月24日

至2023年8月

 

16

川B078AF

至2023年1月12日

至2023年1月

 


6、本次处置车辆川B319AC的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辆强制报废期止:2030年1月29日;其他车辆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

7、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本次产权交易涉及的税、费,如车辆过户费用、过户需补交的年审、车辆检测(不限于年检、环检)、交强险等以及由此产生的诸如逾期年审处罚等相关费用,均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产权交易涉及车辆在异地登记的,由受让方负责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事项,办理登记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事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安排人员协助办理。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内,车辆可能会存在年检、保险逾期等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相关的费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8、本次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9、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0、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成交后,受让方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可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所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以及转、受双方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其他事项详见《资产信息汇总表》、《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等

13、标的车辆展示地址为: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24号。联系人:黄梁,联系电话***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2-07-14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741101018260021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8.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保险单汇总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车辆驾驶证和注册证汇总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资产信息汇总表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5351232282
项目报名联系人*** 晏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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