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1 释义
2.1.1 “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1.2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1.3 “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方案招标,将工程相应的任务发包给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
2.1.4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5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6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7 “监督机构”是指招标活动的监督机构。
2.1.8 “招标管理机构”是指受监督机构委托管理招标活动的机构。
2.1.9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见证招标过程,确认中标通知书的服务机构。
2.1.10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包括招标预告、招标公告、招标程序和规则、技术规范、合同条件、附录、图表、说明、投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它一切补充资料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2.2 免责条款
2.2.1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本次招标活动的细节及保留最终解释权。
2.2.2 招标人不受将合同授予任何投标人的约束,招标人有权接受任何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2.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2.4 投标人应承担其现场考察、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2.5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失误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投标事务负责人***
2.2.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其参加评标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招标人除提供评标酬金和差旅费用外,对其他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2.7 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并缴纳各种费用,招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3 招标文件效力
2.3.1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寻求,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录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使用电子邮箱***
2.3.3 招标人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公开登载的文件,与盖章发出的文件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2.4 交易服务费
2.4.1 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