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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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三明市 |
内 容: | ***政府采购合同 合 同 号:tnxzyy****-*** 甲方:***总医院 乙方:国药控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根据招标编号为[******]RR[GK]******* 的***总医院医疗设备(血流**分析学、超声骨**系统 |
关键词: | 政府 |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 同 号:tnxzyy2022-011
甲 方:泰宁县总医院
乙 方: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429]RR[GK]2022002 的 泰宁县总医院医疗设备(血流动力分析学、超声骨动力系统)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方。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1-1 |
A032003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血流动力分析仪 |
江西依露得力 |
HM92-01 |
1 |
448000 |
448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捌仟元整,(¥448000.00元)。合同总金额包括:设备的主机、配置设备运行所需的配件及相关软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培训、检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税金等。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泰宁县总医院。
4.3交付条件:项目中的所有产品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投入使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5.2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具备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最近全新原装设备,符合国际、国家的有关标准。乙方对该设备实行三包(即包退、包修、包调换),以确保其产品质量性能可靠稳定。若产品质量性能存在问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换和索赔。
5.3乙方保证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符合产品强制性标准或者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并依法注册,产品质量合格。如果乙方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被有关主管单位认定为不合格、过期、失效、淘汰、未达到标准、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乙方愿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5.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责任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提供设备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5.5乙方需按投标文件商务报价部分详细列出供货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金额等及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等(详见附件供货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乙方在验收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进口设备需提供产品报关单,商检单,属免检产品需提供免检证明材料。验收费用:设备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项目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支付合同款总额的95%(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同全额税务发票) |
2 |
5 |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甲方应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额的5%给乙方。如果乙方不履行约定的保修义务,甲方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支出,质保金的余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
8、履约保证金: 无 。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签字盖章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
10.1、乙方所交设备品种、型号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且乙方应偿付该设备款10%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10.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设备交付甲方使用的,视为逾期交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
10.3、乙方未能交付设备的,应偿付该设备款10%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10.4、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污染、人身伤害的或未提供售后服务影响甲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法院所在地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内容和乙方投标文件内容执行。
14.2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
14.2.1、质量保证期限:设备自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签署之日起,质保期为24个月(人为因素及易耗品除外),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
14.2.2、保修范围:用户应按照说明书、操作卡使用所购买的设备。在保修期内,机器出现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和配件更换。如故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则不在免费保修之列,用户应承担器材成本费和人工费用(另行约定),但乙方尽快协助排除故障,使系统恢复正常。
14.2.3、质量保证期内维修服务:
14.2.3.1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1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乙方技术员在8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机件损坏,乙方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双倍顺延保修期。
14.2.3.2故障响应方式:乙方提供电话、微信和QQ等多种售后联系方式,采购方可通过任一种联系方式***
14.2.3.3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48小时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乙方立即免费提供相关备用机,并无条件更换相同品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
14.2.3.4质量保证期内保养服务: 质保期内每年提供维修技术人员现场随访4次(每季现场随访1次),定期免费对设备进行保养。
14.2.3.5质保期内若未按要求完成维保次数的,按维保周期相应延长保修期,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待维保服务按约定完成后支付设备尾款。
14.2.4、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服务:
14.2.4.1保修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
14.2.4.2保修期满后,如遇设备故障,乙方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等质量问题,接到采购方故障通知,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乙方技术员在12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并排除故障,仅收取零配件费用,免收修理费及其差旅费等费用。
14.2.4.3质保期满后的维修保养服务: 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就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写出正式报告,如发现潜在问题,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乙方负责终身维修,仅收取零配件费用,免收修理费与差旅费等费用;每年提供维修技术人员现场随访2次(每半年现场随访1次),定期免费对设备进行保养;并为本项目提供长期优惠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支持、硬件的升级、故障的快速响应及相关人员的技术咨询。
14.2.5、为了提高维修效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遇到技术问题,对于小问题或用户认为可以电话解决的紧急问题,尽一切可能通过电话方式排除故障,提供每周7ⅹ24小时的全天候售后服务,并确保有专人受理。我司提供资深工程师在线维修诊断服务,服务时间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受理维修请求或在线支持请求后的工程师响应时间为30分钟,受理现场维修请求后的工程师抵达现场的响应时间为4小时。
14.2.6、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对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技术的现场培训,直至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并能简单的进行故障排除。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以纸质文本为准。
15.5其他: 无 。
甲 方:泰宁县总医院 乙方: 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三明市泰宁县开泰路5号 地 址:江滨新村35幢202室
电 话:0598-7832334 电 话:0598-8295868
开 户 银行:建设银行泰宁支行 开 户 银行:中国银行三元支行
账 号:35001647907052501567 账 号:411760024008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货物清单
序号 |
名称 |
产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1 |
血流动力学分析仪 |
江西 |
LIDCO |
HM92-01 |
1 |
448000 |
448000 |
供货详细配置清单
1-血流动力学分析仪
序号 |
设备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血流动力学分析仪 |
1台 |
江西依露得力 |
|
2 |
实时连续BP血压监测组件 |
1套 |
||
3 |
实时连续血压监测组件 |
1套 |
||
4 |
信号传输线(三通线) |
1根 |
||
5 |
底座 |
1个 |
||
6 |
监护组件 |
2台 |
迈瑞 |
IMAC10监护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