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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江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2.04.27 标签: 四川省招标 德阳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2.04.27
地 区:德阳市
内 容:加强我*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程序,进一步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政策效能和资金绩效。根据发展改革委、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
 
招标公告正文

加强我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程序,进一步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效能和资金绩效。根据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中江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公告如下,现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与意见收集人联系。

公告期限:2022年4月27日至5月26日

监督电话:***

意见收集人:尧森,电子邮箱:756645231qq@.com,通讯地址:***

 

附件 《中江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中江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7日



中江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我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衔接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村内道路、停车场、文体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灌排渠、提灌站、村组道路、机耕道、供排水、蓄水池、农村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三条 项目安排。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安排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由各项目乡镇根据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联合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结合实际以村(社区)作为业主单位或以乡镇作为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批立项。为加快项目推进,部分前期工作耗时较长或受季节影响的项目,也可根据县政府审批后的年度实施计划方案作为立项依据。

(一)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行动计划,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县政府常务会确定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的项目,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或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二)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则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和设计图,投资概(预)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商县发改局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实施方式及程序。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衔接资金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整县整乡推进的衔接资金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利用衔接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促进当地农民群众就业增收,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

(三)对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衔接资金项目。乡镇或县级部门作项目业主的单项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项目业主的单项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乡镇或县级部门作项目业主的按四川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项目业主的应自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施工标准图集,编制年度综合单价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同时指导项目业主根据评审的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业主通过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等方式集体决策确定施工单位。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减少项目投资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以工代赈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衔接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可以自行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自行确定的,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等方式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确定。为加快项目推进和统一技术标准,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也可由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额度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限额规定选择确定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项目乡镇成立衔接资金项目建设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指导项目村组织实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督促工程进度、组建质量监督组监管工程质量等。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初验和综合验收两种方式,先由乡镇和村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由各乡镇自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同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综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并及时进行移交,落实管护责任。

第八条 责任与分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由乡镇和项目村负责监管,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

(一)项目业主负责按照下达项目组织实施,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包括组织村民筹资投劳,村两委要成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专门负责督促工程进度、组建质量监督组监管工程质量。

(二)项目乡镇成立衔接资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管理、监管工程质量,督促建设进度、组织检查收方计量和初验工作等,指导工程结算及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进度、督促工程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业务和技术指导,组织县级综合验收、资金拨付、报账审核等工作。

(四)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与财政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项目方案调整变更审核,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项目实施,会同县财政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五)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财政评审及政府采购项目审批,会同乡村振兴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及项目方案调整变更审核。

(六)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

第九条 公开公示。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县乡村振兴局应将县政府审批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衔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县级部门、乡镇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县级部门或项目乡镇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或前期工作经费,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经乡镇和村初验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结)算、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不得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鼓励村民筹资筹劳。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建设方式、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引导村民筹资筹劳,鼓励成功人士积极为家乡建设捐资,为项目建设出力。同时,在项目建设中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不得举债兴办项目。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项目管护

    第十四  项目建成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护,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乡镇应加强对项目建成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运行管理、项目维修养护等各项制度,支持将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并鼓励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移民后期扶持、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其他涉农资金项目,上级没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执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江县扶贫和移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19〕5号)同时废止,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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