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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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2.04.02 |
招标代理: |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 区: | 宁波市 |
内 容: | *******年度河道整治姜山镇南林村河道护岸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度河道整治姜山镇南林村河道护岸工程已经鄞发改审批〔****〕**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姜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姜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为**恒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 |
关键词: | 工程招标 |
鄞州区2020年度河道整治姜山镇南林村河道护岸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鄞州区2020年度河道整治姜山镇南林村河道护岸工程已经鄞发改审批〔2021〕57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为宁波恒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由区财政补助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姜山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南林村
项目规模:工程整治南林河(西楼村段)、鲍家河、樟树桥河、樟河和南林河(后何段)部分河段,整治段河道中心线长度 786 米,共新建护岸 906米。
项目总投资:243.37万元
招标控制价:2028513元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姜山镇南林村河道护岸工程施工及保修期服务(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1个
质量要求: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要求:
3.3.1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建造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应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3.3.2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证。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
3.4.2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3.4.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代理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http://yinzhou.nbggzy.cn/)”注册成功后,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载成功时间为准)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 投标人必须在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91.214.173:7080/login)中下载本标段对应的招标文件等附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备注:投标人可根据“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该费用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4 如有补充的招标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办事指南中的《3.0 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信息库操作手册》和《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4月2日9时30分
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天童南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红绿灯旁,姜山实验中学斜对面))。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 (http://yinzhou.nbggzy.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恒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8. 备注8.1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安排“甬行码”为绿色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将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天童南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红绿灯旁,姜山实验中学斜对面)),在完成投标文件和人员登记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
8.2投标文件的开启、唱标等活动均在线直播,所有投标单位线上关注开标情况。
8.3疫情防护期间,请各投标单位遵守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防疫措施规定。
☆备注:如开标当日疫情已解除,第8.1、8.2、8.3条款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