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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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2.03.22 |
招标业主: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区: | 辽阳市 |
内 容: | 议标基础信息 编号:OHK-YB-****-**** 议标单位: **冀东恒盾矿业有限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 **:**:** 议标类别:运输 是否需入围审核:是 期望收货日期: - 收货地址:**省******收货单位:**冀东水泥公司、**冀东水泥公司、**冀东水泥公司 供应商 |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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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公司粉尘(石灰石)运输 | 运输服务 | 无 | 10000 | 吨 | 电汇、承兑汇票 | 无 | 无 | 无 | 无 | 9.5 | 9% (增值专票) |
沈阳公司粉尘(石灰石)运输 | 运输服务 | 无 | 5000 | 吨 | 电汇、承兑汇票 | 无 | 无 | 无 | 无 | 20.3 | 9% (增值专票) |
鞍山公司粉尘(石灰石)运输 | 运输服务 | 无 | 10000 | 吨 | 电汇、承兑汇票 | 无 | 无 | 无 | 无 | 17.5 | 9% (增值专票) |
一、项目名称:恒盾公司厂内至辽阳公司、沈阳公司、鞍山公司厂内粉尘(石灰石)运输项目
二、项目内容、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及到货地点:
(一)项目内容:
石灰石资源需求情况:
材料名称 |
运输方式 |
年运输量(暂估) |
起运地 |
到达地 |
粉尘(石灰石) |
罐车运输 |
1万吨 |
冀东恒盾厂区 |
辽阳公司厂内 |
粉尘(石灰石) |
罐车运输 |
0.5万吨 |
冀东恒盾厂区 |
沈阳公司厂内 |
粉尘(石灰石) |
罐车运输 |
1万吨 |
冀东恒盾厂区 |
鞍山公司厂内 |
备注:以上约定的预计数量不作为实际运输数量,实际运输数量以本合同有效期内托运方通知承运方运输数量为准。
(二)运输时间:2022年03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检斤方式:运输作业量以托运方汽车衡检斤或收货方的汽车衡检斤为准。
(四)交货方式:承运方按托运方通知的到货期限、到货数量组织运输到托运方指定地点,卸料点包括坑口卸料。运输途中的风险及一切费用均由承运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以收货单位与供货单位双方核定确定结算数量为准,由托运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运费总额,承运方根据确定的运费额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托运方在财务挂账后付款。付款方式:承兑汇票(不贴息)、电汇。
三、对投标方的实质要求
(一)投标方需熟悉辽阳公司、沈阳公司、鞍山公司大宗原材料进货流程,提前办理车辆入厂手续,根据辽阳公司、沈阳公司、鞍山公司要求及时供货,车辆要求:自有车辆不低于3台,因其自身原因逾期没有供货,按比例扣除投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二)投标方应仔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招标方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招标方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规,必须服从招标方要求并有履行投标承诺的诚意,按要求提交标书中涉及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招标方在招标开始进行资格审查(原件),审查合格的单位方可参与投标。
(三)投标方应具备恒盾公司到辽阳公司、沈阳公司、鞍山公司道路运输能力,要求标载运输(根据道路运输源头治理要求超重车辆可能不予进厂),因运输原因逾期供货,按比例扣除投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四)参加投标人需交纳壹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以公司名义交纳保证金,不得以个人帐户交纳,投标报价之前将款项通过电汇方式交纳至辽阳冀东恒盾矿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注明“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1001706008052517553),电汇以银行回单为据,并在报价时将银行回单复印件(或截图)提交平台审核。投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组成的一部分由恒盾公司负责管理,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30天内全额无息退还给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回退时要求必须回退到投标人企业账户,凡要求退到其他帐户的概不受理)
(五)投标方一旦中标,不得提出与投标书承诺相抵触的任何要求。运输车辆进入恒盾公司、辽阳公司、沈阳公司、鞍山公司院内时,投标人委派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司人员的管理,服从该公司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违者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投标人委派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处罚。
(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如果中标方不按时、按规定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该中标方也将永久丧失在招标方的投标资格。
(七)授予合同: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数量和有关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