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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租赁流动公厕服务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2.02.21 标签: 广东省招标 租赁招标 
加入日期:2022.02.21
截止日期:2022.03.01
地 区:广东省
内 容:  ******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租赁流动公厕服务,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租赁流动公厕服务。   二、采购需求:为*、区各类重大活动环卫保障提供流动公厕服务,包括安排落实专人保洁、抽粪、运输、设置安装
关键词: 租赁
 
招标公告正文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租赁流动公厕服务,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租赁流动公厕服务。

  二、采购需求:为市、区各类重大活动环卫保障提供流动公厕服务,包括安排落实专人保洁、抽粪、运输、设置安装等相关工作。

  三、预算:每座次公厕最高限价380元/天,全年总价不超过40万元。

  四、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五、申请人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需持有广州市《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证》或与持有广州市《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证》的企业有合作协议。

  (四)单位负责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8:00,逾期送到不予受理。

  (二)地点:海珠区宝岗路1号大院综合楼209室

  (三)联系方式***

  七、申请人报名须提交的资料

  (一)公司简介以及本项目实施方案(场地、人员配备、流动公厕样式及内部配置情况图片、近三年业绩等介绍);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粪便收运企业合作协议、正规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四)本项目报价单(加盖公章),报价以每座次流动公厕一天的租赁费用,包含人工保洁、运输、抽粪等一切费用。

  以上材料均需封装,申请人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收到的报名资料恕不退回,报名资料一律予以保密。

  八、供应商的确定

  由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方式,获得分数最高的确定为中选单位,正式通知后签订服务合同,并在本公告发布网址公布最终中选单位。

  评分细则详见下方表格,综合得分等于各项评审内容得分总和: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1

同类项目经验

10

依据2019年以来的同类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情况进行评审,每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需提供合同首页、盖章页或其他关键页复印件)。

2

实施方案

30

1.响应时间在3小时内得10分,6小时内得7分,12小时内得4分,24小时内得2分,超过24小时不得分(需提供相应承诺书)。

2.1-20座次配置2名保洁员得8分,1-20座次配置1名保洁员得6分,超过20座次配置1名保洁员不得分(需提供相应承诺书)。

3.具备夜间发光公厕指示牌得4分。

4.具备除臭系统得4分。

5.具备照明系统得4分。

最高不超过30分。

3

提供的流动公厕

样式图片

10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流动公厕样式图片进行横向对比:优10分、良7分、中4分,差1分。

4

提供的流动公厕

配置

20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方案,对所提供的流动公厕配置情况进行对比:1.洗手池(具备储水或外接水功能);2.洗手液、卷纸;3.防滑垫、置物台、挂物钩;4.燃点卫生香;5.是否落实每天至少抽粪一次。每落实一项得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

价格

30

计算价格评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申请人的报价,取最低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申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报价=(基准价/报价)×30分

5

合计

100


  九、本公告在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aizhu.gov.cn)的“招标通告”栏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本项目具体事宜由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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