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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电缆及电缆附件、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2.02.18 标签: 江苏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2.02.18
地 区:江苏省
内 容: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年配网电缆及电缆附件、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状态正在招标采购项目编号GWXY-ZGYS-****-XL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年配网电
 
招标公告正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电缆及电缆附件、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22-02-18
采购项目状态 正在招标 采购项目编号 GWXY-ZGYS-2102-XL
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电缆及电缆附件、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采购类型 物资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2-02-28 17:00:00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03-06 15:00:00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资格预审公告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电缆及电缆附件、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102-XL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2021年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预审结果有效期为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电缆及电缆附件、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预审编号GWXY-ZGYS-2101-XL)相应标段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名,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的申请人无需报名。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适用于10kV电力电缆、低压电力电缆、10kV架空绝缘导线、1kV架空绝缘导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标段)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撑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在申请文件中制作提交,无需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适用于10kV电力电缆-优质、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冷缩式、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冷缩式-优质、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预制式、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预制式-优质标段)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撑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5)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在申请文件中制作提交,无需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上传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4)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5)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6)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8)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9)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业绩支撑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3)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4)各类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6)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7)对于10kV电力电缆-优质、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冷缩式、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冷缩式-优质、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预制式、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预制式-优质标段:无论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是否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都应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
对于10kV电力电缆、低压电力电缆、10kV架空绝缘导线、1kV架空绝缘导线、集束绝缘导线、控制电缆标段: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8)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记录或已核实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扫描件。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须提供制造类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申请人提供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1.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4.2.1  10kV电力电缆类物资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10kV电力电缆计算,不区分优质和非优质业绩,20kV电力电缆业绩可以替代10kV电力电缆业绩,累计入10kV电力电缆业绩数量计算,低压电力电缆业绩不可以替代10kV电力电缆业绩;不同截面、材质、芯数产品的业绩可相互替代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1.2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1.3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需是供应商自身;
1.4电缆型式试验覆盖原则参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5《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章节规定:
1.4.1铜质电缆与铝质电缆材质可以相互替代;
1.4.2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铠装复杂程度依次为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1.4.3阻燃型产品可以覆盖非阻燃型产品,高等级阻燃型产品可覆盖低等级阻燃型产品,具体为ZA>ZB>ZC>不阻燃;
1.4.4同结构形式的电缆截面替代标准:大截面可覆盖小截面;
1.4.5芯数替代标准:不同结构(芯数)型式试验报告不可相互替代,但三芯试验报告可以覆盖单芯试验报告。
1.4.6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检验合格可覆盖聚乙烯、聚氯乙烯。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投标产品种类对应。
(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4.2.2  低压电力电缆类物资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低压电力电缆计算,20kV、10kV电力电缆业绩可以替代低压电力电缆业绩,累计入低压电力电缆业绩数量计算;不同截面、材质、芯数产品的业绩可相互替代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2.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2.2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2.3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需是供应商自身;
2.4电缆型式试验覆盖原则参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5《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章节规定:
2.4.1铜质电缆与铝质电缆材质可以相互替代;
2.4.2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铠装复杂程度依次为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2.4.3阻燃型产品可以覆盖非阻燃型产品,高等级阻燃型产品可覆盖低等级阻燃型产品,具体为ZA>ZB>ZC>不阻燃;
2.4.4同结构形式的电缆截面替代标准:大截面可覆盖小截面;
2.4.5芯数替代标准:多芯可覆盖单芯、单芯不可代替多芯、多芯产品在主导体截面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相互替代。
2.4.6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检验合格可覆盖聚乙烯、聚氯乙烯。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投标产品种类对应。
(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4.2.3  10kV及以下电缆附件类物资统一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电缆附件业绩数量按照冷缩、预制两种规格型号合并计算,不区分优质和非优质业绩,不计入其他型号(热缩、绕包等)的业绩。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同电压等级电缆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1.2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1.3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需是供应商自身;
1.4电缆附件型式试验覆盖原则:
1.4.1不同电压等级电缆附件不可相互替代;
1.4.2连接方式:电缆中间接头与电缆终端不可相互替代;
1.4.3终端连接:户内、户外终端可以相互替代;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电缆附件产品不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4.2.4架空绝缘导线、集束绝缘导线类物资统一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1.1架空绝缘导线业绩数量按照10kV及以下架空绝缘导线类别合并计算,不区分电压等级、截面、材质、芯数,10kV及1kV架空绝缘导线的业绩可相互替代,数量合并计算,集束绝缘导线业绩不计入。
1.2集束绝缘导线的供货业绩按照集束绝缘导线类别合并计算,不区分规格型号等,架空绝缘导线业绩不计入。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绝缘导线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2.1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2.2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需是供应商自身;
2.3不同型号产品检验项目的替代规则如下:
2.3.1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检验合格可覆盖聚乙烯、聚氯乙烯;
2.3.2导体截面:导线截面仅考虑导体截面积,大截面检验结果可覆盖小截面;
2.3.3导体材料:铜芯或铝芯可相互替代。
2.3.4 导体同截面的情况下,集束绝缘导线多芯覆盖少芯。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
(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4.2.5 控制电缆类物资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控制电缆的供货业绩合并计算,不区分规格型号、阻燃、芯数、截面等。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根据物料清单,需提供“KVVP2”、“22”、“不阻燃”等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2)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3)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需是供应商自身;
4)控制电缆型式试验覆盖原则:
I. 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22或以上;
II. 阻燃型产品可以覆盖非阻燃型产品,高等级阻燃型产品可覆盖低等级阻燃型产品,具体为NH(耐火)>ZRA(A级阻燃)>ZRB(B级阻燃)>ZR(C级阻燃)>不阻燃,本次资格预审至少满足“不阻燃”要求;
III. 截面、芯数替代标准:规格、铠装结构、阻燃等级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相互替代。
本次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后期招标投标环节,仍需按招标物料清单提供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为保证本次资格预审结果信息完整,方便后续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请供应商提供货物清单中所列规格型号(“KVVP2,22”)最高阻燃(ZRA(A级阻燃)>ZRB(B级阻燃)>ZR(C级阻燃)>不阻燃)等级的控制电缆型式试验报告,否则可能对后续投标造成一定的影响。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
(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包括ECP2.0电子申请文件以及江苏公司离线投标工具电子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6日15时(北京时间), 申请人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相应的投标工具将电子申请文件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如招标人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及地方政府复工复产工作安排等通知,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2.1招投标信息系统:
(1)ECP2.0。
(2)“江苏天源智慧采购平台”(https://bid.js.sgcc.com.cn/tyzb/tyzb2.0/fwdt/index.html#/login?ZZXZ=GWJSZB,以下简称:天源e采)。特别提醒:江苏公司招投标信息系统已更新升级,获取江苏公司招投标工作相关信息请访问此网站。
7.2.2投标工具:
(1)国网离线投标工具(对应ECP2.0)。请各投标人在ECP2.0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操作手册”。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平台系统运维支持,电话:***
(2)江苏离线投标工具(对应天源e采)。特别提醒:江苏离线投标工具已更新升级,届时旧版将无法使用,请各投标人及时访问天源e采(https://bid.js.sgcc.com.cn/tyzb/tyzb2.0/fwdt/index.html#/login?ZZXZ=GWJSZB)“下载专区”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离线投标工具(非会员无法正常使用该工具,请在天源e采首页点击“注册”并按照指引及时注册会员)。操作问题联系平台系统运维支持,电话:***
7.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要求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申请人应保证递交至各招投标信息系统(ECP2.0和江苏天源智慧采购平台)的电子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若之间内容不一致,导致申请失败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未按要求在ECP2.0及江苏天源智慧采购平台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7.4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招投标信息系统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5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截标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否则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通过ECP2.0系统对已递交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解密。
7.6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传真机设置为自动应答状态,及时关注手机、传真、邮箱动态,以便及时澄清相关问题。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江苏天源智慧采购平台”(https://bid.js.sgcc.com.cn/tyzb/tyzb2.0/fwdt/index.html#/login?ZZXZ=GWJSZB)、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210036
传真:***
邮箱:tyzb@js.sgcc.com.cn(资格预审项目相关疑问、澄清等业务问题咨询邮箱,每日定时回复,推荐使用。为提高咨询效率,请邮件中标明项目名称及相关编号。)
 
咨询范围:常规业务咨询
联系人***
 
咨询范围:天源e采及江苏离线投标工具技术支持
邮箱:gwjszb_jszc@163.com(江苏招标网站系统技术支持邮箱)
(注:密码重置等相关问题,请在邮件中提供厂家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联系人***
10.合规声明
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1.其他事项
11.1江苏天源智慧采购平台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填报及上传申请文件。
11.2评审期间,通过ECP2.0系统以发布澄清方式向申请人反馈不合格事项,请申请人关注ECP2.0系统的通知内容,并及时反馈意见。
11.3未按要求在ECP2.0及江苏天源智慧采购平台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11.4资格预审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配合开展资质能力现场核实工作,或经资质能力现场核实不具备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相关资质能力,将承担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的后果。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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