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1.29 |
---|---|
地 区: | 四川省 |
内 容: | *投诉资料及相关要求(招标采购时需将此要求附在招标采购文件内) *.*投诉资料要求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 |
1 投诉资料及相关要求(招标采购时需将此要求附在招标采购文件内)
1.1投诉资料要求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要求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单位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
(3)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4)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投诉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采购人投诉或招标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国家强制性招标项目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渠道以招标项目所在交易中心公布为准。
(7)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招标采购人投诉受理部门或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加盖公章/签字按手印。
2 投诉受理
招标采购人或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单位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 不予受理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 投诉撤销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单位或上级相关单位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未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且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3)投诉撤销:应由投诉人向投诉机构进行书面撤销申请,明确撤销原因。